《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一规定概括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种类,又明确了该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下面我们对此作展开介绍。
(1)侵害知识产权的几种类型
①侵害著作权(版权),表现为以下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去发表他人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共同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未经著作人同意即将其作品首次上演出版、放映,或者即将其作品翻译、删节、修改、汇编等;不按规定或约定向著作人支付报酬,或者截留、私分作者报酬;非法销售或复制作品,或者为非法销售或复制作品提供便利。
②侵害专利权,表现为以下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使用专利者不向专利人支付使用费等等。
③侵害商标专用权,表现为以下行为: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进口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给他人所专用的商标造成名称、声誉等方面的损害;把他人的著名商标当作通商标使用等等。
④侵害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表现为以下行为:以弄虚作假、剩窃等手段侵占发明人、发现人和技术革新者、合理化建议者的劳动成果,从而使得他们申请领取自己的发现、发明证书、奖金的权利受到侵害。
(2)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范围及方法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它不象物质财产权那样具体、实在,而且它还具有独占性、排它性。因此,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其赔偿范围及方法亦有特殊性。这一特殊性主要就是指知识产权遭侵害及其赔偿需要法律加以特别的直接的确认。
著作权(版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受到侵害后,著作权人有权在规定时效内向当地出版管理机构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没收侵权所得收入和出版物,情节严重者可并处罚款。
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可以依法保护其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讨债人有两点得注意:其赔偿损失是专利管理机关通过行政程序采取的经济措施。如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时,专利管理机关可责令其赔偿损失,数额的多少由造成的损失程度而定;其二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逾越了这个期限,专利权人被侵犯了的专利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确已构成侵权行为的,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销毁现存在商品或包装上的商标。在被侵权人要求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双方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应该遵照执行,如果对此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依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其侵权人承担的责任与专利权侵权人承担的责任基本相同,我们这里就不再赘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