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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如何讨防卫过当,紧急避险、共同侵权等产生之债

    发布日期:2019-12-14 11:27  浏览次数:

    (1)防卫过当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卫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在进行非法侵害的人给予适度的还击行为。它能减轻或排除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法律赋予行为的一种自卫权利,是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合法行为。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接着这一句,《民法通则》又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防卫过当承担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产生的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是行为人在遇到紧急危难,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损害,而采取的可能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有人为造成的和自然原因引起的两类,两类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后,引起的赔偿责任是不相同的。

    1、人为原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2、自然原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3)共同侵权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损害,指主观上有侵害意思联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运用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共同侵权损害的加害人,司法处理是较重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个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几人请求赔偿损失,至于侵害人内部各人按不同程度承担不同份额的赔偿,受害人可以不去管它。

    (4)“多因一果”的侵权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多因一果”,“多因”是指几个侵权者的违法行为,“果”是指一个侵权损害结果。这种侵权损害表面上看类似共同侵权损害,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违法行为造成同一侵权损害的结果。但是,两者之间又有着一个不同点,即共同侵权损害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侵害的意思联络,而“多因一果的侵权损害人之间在主观上事先并无侵权损害的意思联络。对于“多因一果”侵权损害的加害人,司法处理要轻一些,加害人是各自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共同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多因一果”的侵权损害受害人只能分别要求各个侵害人赔偿他们各自所应赔偿的损失。

    (5)制止侵害发生者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社会主义的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侵权损害行为发生时,鼓励公民或法人制止这一侵权损害行为,当制止者受损害时法律保障其损失得到赔偿或补偿。《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6)侵害当事人双方混合过错、均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所谓“混合过错”是指侵权损害中的侵害人、受害人双方对侵害发生都有过错。对于这种情况下双方怎样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作了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所谓“均无过错”,是指侵权损害中的侵害人、受害人双方对侵害发生都没有过错。对于这种情形下双方怎样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也作了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7)讨无因管理之债

    凡是未经委托、也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即为无因管理。因无因管理而使当事人双方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1)无因管理之债必备的三条件

    构成无因管理之债须具备以下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成其为无因管理之债了。a.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b.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c.管理人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不是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种类

    ①一般的无因管理之债: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管理或服务活动,管理人所花费的体力、脑力和钱财由被管理方补偿,这是最常见的、最基本的无因管理之债。

    例如,农民李某发现一头驴跑到他家院内,经多方打听未找到驴的主人,李某为了避免驴受损害将驴饲养起来,并且多方查找主人。失主得到驴后,就应当付李某为他养驴期间付出的劳动、饲料等工钱及费用。

    另外,当本人不在时,代为购买紧俏的过期不售的商品或者代为转让临近失效的车船票,或者代为修好被暴雨冲垮的围墙等等,都可以产生一般的无因管理之债。

    还有,照管迷路小孩并四处查找家长或登启事查找;邻居老人生病,主动叫车并陪同到医院就诊等,都是一般的无因管理。

    ②特殊的无因管理之债。有一些管理活动,比如代本人缴纳税款,房租、水电费,代本人给付扶养费等等,其管理结果似乎对被管理人没有什么利益,但是,也构成无因管理之债被管理人应该偿付管理人所花去的费用。这是因为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者公益义务,管理人代本人履行了这些义务,从广义上讲亦是为被管理人谋利益。被管理人没有付应付的费用,没有尽应尽的义务,就是一种获利。

    有些管理活动,对管理者自己和他人都有利,也可以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比如,维修两家合用的即将倒塌的厨房,更换被风雨侵蚀将会造成事故的两个单位合用的野外电线等等。这些情况下,管理活动可分为管理者受益部分和被管理者受益部分,被管理者受益部分就构成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支出的财力、劳力应由被管理者偿付管理者,这就是无因管理产生之债。

    (3)无因管理之债的偿付范围及方式。《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不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条规定告诉我们: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或者服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直接受益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所谓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因从事管理或者服务直接支出的费用,因此而负提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受到的直接损失。下面,我们分别作介绍:

    a.偿付管理人直接支出的费用:前面所举例子中,管理人为失主饲养驴而支出的饲料费,代人购买过期不售商品支出的购贷款,代人维修暴雨冲垮的围墙所支出的工钱和材料费等等,皆属于管理人因从事管理或服务直接支出的费用,受益人应该全部偿付管理人。

    b.偿付管理人因从事管理或者是服务而负担的债务:比如,公民孙某见一小男孩从树上摔下来摔成重伤,立即叫了一辆仨轮车把小男孩送到医院抢救,等小男孩脱离危险才发现自己身上无钱交付三轮车费和抢救费,为此欠下两笔债。此债就应该由小男孩的偿还。

    c.补偿管理人受到的直接损失:管理人在从事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如果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失,受益人应当予补偿。比如,管理人为修缮围墙时被砖头砸伤,所花的医疗费,受益人应当承担。

    最后,有一点值得读者注意:受益人偿付的费用的数额不得超过受益人直接获利的范围,而且偿付的是必要费用。比如,上面一个例子中,管理人修缮围墙被砸成重伤,医疗费花去几千元,其费用远远超过受益人从修好围墙中直接获利的范围,这就不能强迫受益人全部补偿管理人的损失,而应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补偿数额或者由仲裁人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平原则确定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