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新昊《讨债指南》在“第二章债的发生根据”中列出“因计划或行政命令所生之债”,并作了简单介绍:“我国的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有管理经济的职能,计划和行政命令则是和指导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在国家计划和行政命令干预横向经济联系时,就会成为债的发生根据。”接着又列出“因救助行为所生之债”,作了简单介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这一规定,救助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补偿自已救助而受到的损失,受益人也有义务补偿。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关于讨要“因计划或行政命令所生之债”,我们另有所介绍,而且在讨要各种经济合同产生之债的技巧和措施中也有几处论及。我们这里转引两个例子说明因计划或行政命令所生之债是怎样造成的,以补前文只谈理论而未讲实例之不足。郑幸福、傅鼎生、张驰著《讨债技巧》在“弄清讨债难的原因”中,列出了两个因“上级部门行政干预”而出现纠纷的例子。
例①:某市猪肉供应紧张,为保证当地市场货源,市商业局、工商局联合发出文件,规定本地猪肉一律不准外流,除经许可的协作户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所养生猪不得卖给外地收购单位。市有关部门还专门组织人员设卡检查。这样全市37个生猪收购站原来已经与外地单位签订的生猪购销合同,大部分停止履行。
例②:香园乡60户农民集资80万元,聘请技术工人,办起香园化妆品厂,利用当地药材资源,生产天然保健膏等化妆品。由于厂里重视质量,遵守信用,业务发展很快,用户遍布本省各地,还进入外省市场。然而,县有关部门却下令要该化妆品厂转产草药牙膏,停止生产天然保健膏等产品。原因是县内另有一日用化工厂也生产化妆品,效率一直居全县首位,是全省闻名的“税利大户”,为了保住该厂“税利大户”的地位,有关部门下令其他厂不准生产同类产品,化妆品厂转产后,原来与用户所订合同,全部终止履行,部分已经预付货款的用户,在长达26个月的时间内收不回预付款,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