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是为了维护正义。然而,不法商人也能从中“学”出“门道”来。
我们先看一则笑话。
有一位律师,平时喜欢赖账,无人愿意和他打交道。有一天他的妻子突然得了重病,所有的医生都不愿意为他的妻子治病。最后,好说歹说才说通了一位医生。
治病前医生说:“你能保证在我看完病后付给我工钱吗?”
律师立即从钱夹里抽出一张支票说:“这里是500英镑,无论你救活她,还是医死她,我都如数付钱给你。”
这样医生就放心地给病人看病了。但是,医生虽然全力抢救,病人还是死了。医生表示了歉意和同情之后,提了要律师付给他报酬。
然而,律师则问:“我妻子是你医死的吗?
“当然不是,先生,我的诊断和用药都是正确无误的。至于贵夫人的仙逝,的确属于她的病情发展到不可救药的地步。”医生连忙解释。
“那么,也就是说,你没有把她救活?”律师又问
“很遗憾,先生,一切都太晚了,我实在是无能为力。”医生惋惜地说。
这么说,你既没有医死她,也没有救活她,是这样吗?”律师又一字一句的强调说。
是的,是这样,先生。”医生回答。
“噢,这就好,看来我用不着付给你出诊费了。”律师说。
律师的诡辩在于偷换“医死”的概念。
看了这则笑话,至少在我们的脑子里会留下这样一个印象:“歪嘴和尚确会把经念歪”。但笑话终究是笑话。然而,现实中实实在在的例子都让人笑不出来。
这里是一起假官司,哥哥告妹妹,听起来似乎不可思议,但却是确确实实的事。
浙江某市女商人周某因做生意亏了本,负债累累。1999年8月16日,临海市法院根据4件生效案件债权人的申请,强制拍卖了周某在市区的住房一套,得款16.6万元。11月21日,经办法官对拍卖款按债权比例制作了分配方案。
亏了老本的周某心痛不已,为了从拍卖款中分回部分款额,周某动了“歪脑筋”。她找到居住在某镇的胞兄周商量方案,兄妹俩共同想出了周某向其兄借款50000元未还的假事实,并由周某写了欠条。尔后,其兄以其堂妹周某向其借款50000元用于支付房租为由,持欠条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周某表示对借款一事并无异议,只是无钱归还。法院正式开庭,周某故意不到庭应诉。于是其兄凭一面之辞做了虚假陈述。9月28日,法院据此做出缺席判决:限周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见制造假案蒙骗了审判人员,事情进展顺利,兄妹俩沾沾自喜。其兄于11月1日迫不及待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假的总是假的。周某的诡计最终被法官识破。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5000元的债没躲成,又赔进去了2010元的诉讼费。
然而,现实生活中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或者有意钻法律空子的奸商并不是少数。
在沈阳工作的张高荣因生意赔本借了同学李坚3000块钱,约定1年后还款,年息20%。虽然是朋友,张高荣坚持要写个借条,李坚也同意。时间很快就要到了,却不见张高荣的踪影。经过千辛万苦,通过同学终在北京找到了张的住处,又通过他们俩的好朋友钱俊把张请回沈阳,碍于好朋友的面子,张不得不付了一年的利息,打这以后,再也不见张的影子。李坚拿到利息后,心想反正他是债主,又是同学,又有借条,早晚张高荣都要还他的钱。所以,一直拖着没提这事。大约过了4年时间,张又回到沈阳。李坚又催要借款。此时,张高荣则一反常态,一口回了李坚的债。看到张如此无情无义,李坚一纸诉状把张高荣告到了法院,然而他做梦也没想到,他竟然输了官司。不仅如此他还搭进了几千元的诉讼费。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中国的法律有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打官司有时间限制,通常为两年。如果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在两年内没有到法院告状,法院就不受理,或者说你自己要承担败官司的结果。当然具体操作还有相关详细规定。
在这起借款纠纷中,张高荣就是钻了“时效”的空子。现代的经济生活与法律密切相关。做生意就得懂法,或者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正因为法律的不可随意改动性,才使法律成为人们心中至高无上的标准。张高荣之流也正是利用法律的权威以售其奸。法律虽然具有公正、稳定的特征,但随着社会的变化,法律也会出现不适应的地方。因此,法律存在不完善是永远不可能消除的。在本节的例子中,不法商人逃债还是利用法律上的不完备,钻法律的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