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频繁的经济交往中,不可能所有的活动都有所记载,有的是需当事人的善良合作,有的则是当事人双方一时忽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遇上了“小人”,不讲事实真相,会使讨债工作陷入困境。尤其是家庭成员间相互“配合”赖账,更难以找出破绽。
田娃,60出头,虽然已进入老年人的行列,仍然壮心不已1996年,他筹划搞一个砖厂,自已手头资金不够,便向乡信用社借了4万元,由于田娃在四乡八邻还算是有点“富”名气,货款并没有费多少事。应当说,田娃的生意还做得比较顺利,1997年,生意便走上正轨,他不仅还了信用社的4万元,自已还盈余了几万元。
第一步的成功,使这位60多岁的老人豪情倍增。他决心大干一番事业,扩大机砖生产。这样他又向乡信用社贷款10万元。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田娃第一次顺利偿还信用社4万元的本息,10万的贷款自然不成问题。款到之后,他立即购进了新型机砖设备,并租用了10亩场地,打了围墙,雇用了技术骨干,应当说,从田娃内心来讲,还确实想折腾出点名堂来。然而,天有不测风云,1998年8月的一场大雨粉碎了他的发财梦。由于生产规模大,防灾经验不足,大雨一夜之间几乎毁了他所有的家当。
田娃虽说是个走南闯北的生意人,这事却让他心里背上了沉重的负担,更让人想不到的是,没多久,这个雄心勃勃的小老板竞然撒手而去。
这下子,信用社着急了。找到田娃的家里,他的老伴说,钱都用在了砖厂,家里没有钱,信用社又找到了与田娃一块开砖厂的两个儿子,两个儿子都说,与父亲早已分家,他们只是给父亲打工。无奈之下,信用社到生产队打听了解情况,大家都说,田老头前几年赚了不少钱,都和儿子分了,砖厂实际上就是田娃和两个儿子3个人合伙开的。可问题是两个儿子一口咬定,砖厂是他父亲一人开的。田娃死了。两个儿子不认账,信用社只好把砖厂设备变卖。最后,勉勉强强追回了2万元贷款。
据说,田娃的两个儿子手里都有10余万元的财产,基本都是开砖厂赚来的。可是他们就是不认账,信用社拿他们毫无办法。
在这个例子中,要让田娃的儿子还债,必须有三个理由的其中一个:①企业属于三个人合伙开的。②田娃有足够的遗产还债两个儿子继承了他的遗产。③田娃两个儿子家中的财产就是砖厂的财产。遗产这一条没说的,可是明着的遗产就是那些旧设备。而另两条理由,兄弟俩不讲实话,就是最后告到法院也无可奈何。
没有证据说破大天也没用。赖账的人并不一定懂得更多的法律,可他就认准这一条。
叶丙宽与陈小宝为夫妻。叶丙宽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经夫妻私下商量将自己住的一个独院6间平房向银行抵押,贷款人民币4万元。由于经营无道,贷款很快赔了进去。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自然要处理用以抵押的6间平房。在这关键时候,其妻口咬定,自己不知道。因而,银行也无法处置其抵押的财产贷款当然也无法偿还。
按照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处理,必须经双方同意才有效。单方无权出卖,抵押共同共有财产。银行之所以上当是由于抵押时缺乏必要的签字手续,以致让叶家钻了空子。
以家庭为纽带组织的经济单位,对外缺乏责任的分担,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尤其是债务纠纷,只要其家庭成员“统一口径”,债权人则无计可施。因此,在与“夫妻店”交往中,一定要先留手,以防这种人为造成的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