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权就是有用,这是一个谁也回避不了的事实。小官办事要找大官,这叫拍马屁。而经济利益的渗入,权力远远超出了本来范畴。有一位生意人曾感慨,如果纯粹按照市场规律做生意,那最大只能混饱肚子,离开权力,就是累死你别想赚钱,虽然此话带有片面性,但也客观说明当今权势在经济生活中位置和作用。
讨债的人不知是否信奉权力,不得而知,但有许多实实在在的典型足以使人感悟。
马元是一机械设备厂的业务员,工厂实行承包制,谁卖出的货,谁收钱,钱收不回来,不仅没工资,奖金,还要负一定的风险责任。
1993年,马元算是开门见喜,刚一过年,就做了一笔大买卖,和当地一个县办企业签订了8万元的供货合同,货到付款和许多被蒙的人一样,货一发出以后,款迟迟不到位。马元先后三次去过这个工厂催,但都无获而归。原因很简单,县办企业称没有钱。马元也曾用过“软磨”的办法,但在这不灵。这个县办厂虽然不大,但简陋的招待所和食堂也足以让马元住个一年半载。当然每次催,工厂也给马元几百元路费。
后来,马元在一个远房亲戚那打听到工厂有钱还账,只是成心赖账。万般无奈之下他找到在省政府工作的堂哥李处长。李处长非常同情马元,便答应愿意试试看,之后便把他介绍给一个在要害部门工作的同学江某。没有过一个月,工厂就通知马元结账。据一个知底的人透露,江某只是给县里的主要领导打了个电话。县里这个企业虽说也是承包制,但是象征性的,企业的厂长由县里任命,也是响当当的正科级。这个企业经营得虽然不好,但有县里支持,还能维持现状。更重要的是,厂长没准哪一天还能当上局长。乌纱帽对他仍然很重要。工厂的钱又不能装在自己腰包。
可以看出,借权要会借,如果找个不沾边的官也未必能解决问题。当然,马元只是试试而已,并没有想到这个权力链条的关系。在现实的操作中,要会找要害人物。
但事情也不完全是这样,有时候,债权人可以直接找其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其同情和支持,讨债会顺利得多。广州经贸律师事务所在催债案件中,非常重视借助债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力量。一次,该所接到一个40万元的催款案,对方对欠款的事实没有争议,可就是拖着不还。办案律师主动找到债务人的上级,向其讲清了拖款的事实和法律后果,并陈述了债权人权力及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最后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顺利地讨回了这笔欠款。
在企业间的债务中,可借的权力不仅仅只有上级主管,还有工商、公安、税务等等。简单地说,就是,只要这个“权力”对债务人有制约或者管理的职能,都可以“为我所用”。
上海市某酿造厂拖欠射阳某单位的货款,已有几年时间,拖款的理由是:①货物的质量差。②对方没有上税。债权人在律师的帮助下,果断地决定请税务部门同志一道找债务人。使拖款问题很快得到解决。
债权人讨债必须严格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一是债务必须合法,二是程序也要合法。采取“黑吃黑”绝对不可取。滥用权力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后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96年初,在D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D市一家乡镇企业欠外省一家企业约20万元的债务,因经营决策失误等方面的原因,无力偿还。1996年1月某日,外省某地方法院的几个人手持法院“裁定书”到D市某区乡镇企业局讨要债务。局负责人反复向他们解释:“企业欠债应找欠债企业。”但来人不听。当天中午,在下班的路上,这几个人强行劫持了这位乡镇企业局的负责人和他乘坐的“桑塔纳”小轿车,直奔外省。后经D市多方努力,对方放回了人,但车被变卖了,说是充抵欠债。
利用“权力”讨债是“借水行舟”。在经营活动中,经常会遇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弱势的一方如果单凭自己的实力去拼,只能是鸡蛋碰石头。如果巧妙地借助某一方面的力量,那结果就大不一样。
据说八仙中有一位铁拐李,本来是个翩翩少年,博学强记,姓李名玄,因好幻想,醉心为仙,拜太上老君为师,学得了一套长生不老术。一日,他嘱咐徒弟,“我立即要神离躯壳,跟师父魂游太空去,你好好守住,不要离开半步,守到第七天,如果我魂还未返的话,那是我已成仙去了。才可将肉体焚化!”说完静坐神游去了。徒弟守住尸体,加意防护,日夜不懈。守到第六日,忽然他的家人匆匆到来,促他回家,说他的母亲病得很重危在旦夕,务要赶回家去见最后一面,徒弟听见,大哭起来说:“母病危急,师魂未还,如我回去,谁守师尸?不回家,母难瞑目。”家人力劝他,说师徒之义怎及父母之情?况人死六天,脏腑已腐,哪有还魂之理?于是动手,把李玄的尸骸焚化了,赶回家去。
第七日,李玄的魂归来了,却没有尸首可投,变了一个无主孤魂,日夜向空嗥叫,忽然看见路边有一具乞丐的死尸,猛然想起太上老君临别说过的话:“辟壳不辟壳,车轻路亦熟,欲得旧形骸,正逢新面目。”便长叹一声“罢了!既然劫数难逃,大限已到,也不能相强了。慌不择路,魂正无依,不如将错就错!”于是便附着乞丐的尸体而起,变成了一个蓬头垢面,露肚跛脚,靠着拐杖走路的人。
这是我们常说的“借尸还魂”。魂是李玄的,形是乞丐的。在讨债中,债权人往往处于劣势,要凭借某种力量,也就是“借尸”,讨回欠款就是“还魂”。
借用权力讨债,如果用在一个地区,都属国营企业,则可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以达到讨债的目的。
中国人民银行盘锦支行为了支持某水产公司加工对虾出口,为其贷款125万元。然而,该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不好,相当批量的产品不能出口,造成亏损,贷款多年不予归还,甚至当年利息也不偿还。究其原因,原贷款是承包前的领导班子确定的,现任承包者不愿担负责任,认为欠国家的钱不还无所谓。为维护国家利益,银行起诉到法院。经审判终结,但无法执行。因为该企业承包后,积累少,无款可还,法院若依法执行,水产公司将要倒闭,银行也不能追回全部贷款。为此,银行向县政府反映,县长召开办公会,讨论债务问题,并做出扶植水产公司生产、清偿债务的决定,从而使水产公司领导班子加强了对公司的领导,制定扭亏措施,最终清偿了债款,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可以看出,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单靠银行的力量不可能决定企业的事情,或者,单靠企业的力量,对于一个经营不善的企业也不可能得到各方面支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具有绝对的权威。
企业作为一个经营单位,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有意识地与权力机关处好关系,在遇到困难时,才能及时借助他们的力量,迅速解决问题。事实上,在现代经营中,关系也需要积累,也就是说,如平时很少与权力部门或者有权的人士交往,临时抱佛脚往往难以达到目的。
当然,借权力,绝不能“以势欺人”,或者利用职权干违法勾当。如果以强权高压来达到目的,即便正当的目的,也会败坏社会风气,加剧经济秩序的混乱。这也是我们守法经营者所不愿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