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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杀一儆百

    发布日期:2019-12-20 11:35  浏览次数:

    两汉时期,有一个叫尹翁归的人,治理社会治安特别有方。他在任东海太守时,每隔一段时间,都从各县抓几个刁民加以惩罚。一般,他抓人时,或者在秋冬课吏大会中,或者他巡察时,有意制造声势,其所管辖地区的不良吏民无不畏惧而改过自新。今天的法治仍然沿用这一古老的方法,杀鸡给猴看,以典型案例教育、震慑社会上的潜在不安分子,起到了打击一个,震动片的社会效果。

    其实,杀一儆百的法则不仅仅是在治安方面有特殊作用,在道德教化、纪律教育等方面都有普遍的作用

    在讨债时,如果某一债权人遇到了人数众多的欠债者,采取此法,也能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在人们的心理上,普遍存在着“法不责众”的观念,当然也存在着人多势重的思想,对债权人来讲重点突破,客观地说,也是难以奏效的。

    北京郊区某村,部分群众不愿向集体交纳提留款(公益金)虽说这些年来村里有企业撑着,并不指望那几个钱,可是群众对此很有看法。而且不交提留款的户逐年增加,引起了村委会的重视。村里有一位刘姓老者,1946年入伍后,南征北战出生入死,曾两次荣立战功,1955年复员回乡后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可这些年来从未向村委会交纳过提留款,累计已达1700余元。村干部每去要款,他便摆出老资格,不是一走了之,就是无理取闹,弄得村干部束手无策,只得作罢。有的群众见状,也就跟着学。村委会经研究统一了意见,决定先起诉老刘,只有依法强制该“钉子户”还债,才能以“点”带“面”。村委会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传票也送到了老刘的手里,全村人都为之震动。老刘并不糊涂,到了法院也不再摆“架子”,但他提出1946年参军时,按当时村里规定,应给他家30担小米,但当时只给了1担,还欠29担。如今连本带息也已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要求村委会偿还。可当年的知情人、经办人均已不在,事情无从查起。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老刘立即交纳所欠村委会的1700元提留款。而老刘提出偿还29担小米之事因无人能够证实且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的保护。老刘接到判决书,虽表示不服,却未上诉,向村委会交清了欠款。其他的欠款户见状,也都纷纷向村委会交清了欠款。

    严格地讲,杀一儆百是一种心理上的战术。是一种驭众的手段。在现实中,不少奸商“不见棺材不落泪”,只有给他们来点真家伙看看,才能使其改邪归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