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因其债权未能实现,以致于无力还债。此时,如果债权人采取有效的辅助手段、帮助债务人追回债款,就可使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从而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这种先帮助债务人索债,再从追回的债款中取偿的方式,就是“索债取偿法”。
以下举例说明:
案例一:某外贸公司欠某电器公司的32万元货款,到期不能偿还。电器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张律师经调查得知,某土产公司尚欠外贸公司40万元货款。于是,张律师与电器公司的负责人同去外贸公司,主动要求帮助外贸公司追回债款。外贸公司欣然同意,并临时委托张律师全权代理讨债事宜。之后,张律师便多次上门催收债款,但土产公司总是推说:“现在不还债,以后再说”。经过多方调查,张律师掌握了土产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确认其具有偿债能力。于是,张律师便代理外贸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土产公司立即履行债务。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土产公司偿还外贸公司30万元欠款,另10万元欠款由土产公司以其货物折抵偿还。调解协议生效后,土产公司主动履行了债务。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外贸公司对电器公司所给予的帮助也表示感谢,并立即将其拖欠的全部债款还给了电器公司。
案例二:1997年5月,丁某以崔某欠7000元不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崔某立即还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丁某的债权应予依法保护,遂判被告一次性付给丁某7000元欠款。判决作出后,被告崔某既没有行使上诉权,也未如期履行债务。于是,丁某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被受理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经了解得知:崔某系待业人员,现无任何经济收入,又无可供变卖或拍卖的财产,这显然是一起“执行难”的案件。但此时,申请执行人丁某从崔某朋友那了解到:崔某曾有一笔债权,后因债务方与其他单位合并,崔某自认催债“无门”,意欲放弃债权。丁某遂将上述情况告知执行员并请求执行员帮助解决。执行员经进一步了解得知:某饲养场共欠崔某饲料款8500元。现该场已与某食品厂合并,组成联合食品加工公司。于是,执行员即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要求其承担原饲养场所拖欠的债款。起初,该公司不愿承担这笔旧债,后经执行员耐心说服,并晓之以法理,该公司终于认账,并将8500元欠款如数还给崔某,崔某接款后十分感激,当即将其拖欠丁某的7000元钱交给执行员,请他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丁某。至此,该执行案得以顺利解决。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索债取偿法”具有“一举两得”之功效:一是使得原本催讨无望的债权得到清偿;二是使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从而摆脱债务重负,这无疑对安定生活和生产、促进合作以及化解纠纷都具有积极意义。深圳收债,讨债公司,深圳收债公司,深圳清债公司,收债公司,讨账公司,收账公司,深圳讨债,债务追讨,收数公司,催债公司,催收,收债,讨债,追债,收账,要账,清债,讨债技巧,讨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