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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公司】讨债方法——缺位讨债法

    发布日期:2020-03-27 15:14  浏览次数:

    债务人倒闭,关系人死亡等缺位状况的出现都使得债权债务的权利义务之争变得更为复杂,虽然法律上对此有所规定,但是在执行中常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索债方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由于债务人的倒闭、关系人的死亡,还常常影响到证据的调查,所以如何深入调查取证,充分利用已有证据和成功的进行“上挂下连”是有效进行“缺位清偿”活动的重要环节,亦是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重要手段。

    某经济协作区一业务人员肖某,经人介绍与北京某部干休所业务员赵某相识,双方达成一项购买化肥的协议。肖某按协议要求将194万元汇到干休所后,赵某却因没有化肥而无法供货。虽经肖某多次催货赵某仍是无货可供。肖某便提出退款要求,赵某满口答应。此后赵某分4次退还了肖某单位购化肥款15万元,尚欠4.4万元未还。不久赵某便因经济问题败露而自杀身亡。肖某遂找到干休所提出索要余下货款的要求,却被拒绝,理由是所里对赵某经手之事不清楚,赵某不是所里的业务人员。

    律师接手本案后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经济合同不因承办人的变更而变更,干休所就应清偿所欠的4.4万元债务。为了驳倒干休所的说法,律师就赵某的业务员身分一事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先后走访了国防大学等与干休所曾发生业务往来关系的24家单位,经广泛调查取证,足以说明赵某是干休所业务员的身分问题。在证据面前,干休所再无说辞,接受调解,将余下的44万元一并退还。

    北京郊区一农民陈某前些年看准了市场上塑料制品日益增多的行情,请村委会担保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办起了生产再生塑料颗粒的加工工厂。由于产品适销对路,生意较好、很快就收回了投资。买卖越做越大,但贷款到期后他却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还贷。信用社从担保人—村委会的账户上划走了欠款。为此,村委会多次找到陈某索要,但陈某以种种理由以搪塞、拖延。不久之后,陈某意外事故身亡。村民对此议论纷纷,说陈某是一了百了,因全村人要为他背这5万元的债务太冤了。可人活着的时候都没有要回来,如今人死了也只能是说说而已,只能眼看着集体资金被个人侵吞。

    转眼一年过去了,通过普法学习,村干部开了窍,他们找到律师请求帮助。律师代理村委会找到了原陈某的妻子,为其宣讲了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案例》中“借贷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的规定,明确了村委会向其追款的法律地位。同时说明陈某虽已死亡,但是《继承法》第33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陈某虽然去世已经1年多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遗产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情况有“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的规定。律师依法论理,陈妻无言以对,当即向村委会偿还了贷款本息。这件事使村民们受到了深刻的教育。

    实践当中还能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债务人出走,没有音讯或下落不明,造成“缺位”,致使债务无法履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对此可以通过运用宣告失踪缺席的法律手段达到缺位清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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