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为了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彼此开放生产要素,实现优化组合的一种经济活动。
联营原则上不同于兼并,兼并是一方“吃掉”另方,被兼并的一方在重新组合的企业中不再有任何利益或权力。而参与联营的各方按照协议或章程的规定,或者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同时,联营各方在不同形式的经济联合中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也不同。在我国,经济联合即联营主要有四种类型:
一是联合投资型。一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共同投资创办一个新的企业,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承担义务并享受利益。
二是紧密联合型。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以自己的全部资产重新组合为新的经济组织。参加这一联合的企业丧失相对独立性,联合体内部实行人财物产供销六统一”,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
三是半紧密联合型。两个以上的法人单位在保留各自法人资格的前提下参加经济联合。一般实行“三不变”(原有所有制不变、原隶属关系不变、财政物资渠道不变)、“四统一”(产品方向统一、规划改造统一、生产计划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带有明显的合伙性质。
四是松散联合型。参与这种经济联合的法人单位之间保持一种比较稳定的定点协作生产关系或供需关系。
我国现有的经济联合体,是在1980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之后逐步发展起来的。1986年,国家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后,国家工商局、财政部等又发布了一些文件对组织管理、税收等具体问题作了规定。
以联营的方式讨索债务,或者说,债权人以债的权利作为部分或全部投资加入经济联合组织,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一种比较好的债权实现方式。但是也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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