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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公司】讨债方法——兼并讨债法

    发布日期:2020-03-27 15:17  浏览次数:

    兼并通常是指经济竞争过程中在企业之间发生的由一家企业收购、吞并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活动。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必须以自己所占有的资产承担自主决策的经营风险,优胜劣汰。长期无竞争力或竞争力差的企业通常有两个出路:一是宣告破产,二是被兼并和收购。我国现在尚无完整系统的《企业兼并法》,但实际生活中,收购效益差的企业以实现生产要素(资金、技术、劳动力、企业家才能)的合理流动和组合优化是法律所允许的,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的客观要求。
    兼并债务方企业,应该说也是讨债的一个重要方式。
    债权人以兼并债务人企业讨债,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自愿原则、平等协调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及优化组合原则进行,而且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履行法律手续。债权人不得以债权要挟、胁迫对方或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强行收购和兼并债务人企业。
    某地相邻有两家个体皮鞋厂。甲皮鞋厂久有吞并乙皮鞋厂之意,但一直未能如愿。1995年7月,乙皮鞋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厂“赊购”皮革等原料,总价值300元,约定1个月内归还。但到期之后,乙厂仍不能归还,甲方提出兼并乙厂的要求,对方不同意,双方引起纠纷。此后,甲厂以乙厂是骗子厂为由,截了乙厂的上门客户、挖走乙厂的技工,使乙厂陷入经营困境。眼看皮鞋生产销售进入旺季,自己门庭冷落,乙厂老板暗自叹息:设法还债吧,不能解决经营困难;卖给甲厂吧,对方必定狠杀价格;经营下去吧,前景又暗淡。走投无路之时,一位律师朋友带他上了法庭,状告甲厂搞不正当竞争,损害乙厂名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法院经济庭调查后认为,甲厂破坏乙厂的生产经营条件,损害乙厂名誉,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是成立的,遂裁决:①甲厂立即停止对乙厂的一切不正当竞争活动;②甲厂应向乙厂赔礼道歉;③乙厂经营总损失5000元,甲厂承担80%(4000元),乙厂承担20%(1000元);④乙厂立即归还欠甲厂的逾期债务及利息共计3399元;⑤法庭调查审理费用60元由甲厂承担。到此,甲厂方醒悟自己“倒蚀了把米”,但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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