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物抵债是在债权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认可的基础上,原债标的变更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可以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也可以因法律有规定或国家计划变化、或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发生。原债为货币,在债务人无法履行货币支付(或其它原因)时,只要符合以上要求,则货币之债可以折合为一定的实物抵偿。
例如,某企业派出两位讨债人,前往牡丹江市个厂家要债。一进厂,她们不是去找厂长,而是先去了解了这个厂的库存,查看收支报表,然后去产品展销部,不动声色地与经理聊天。当了解到产品中有种最近很畅销时,她们心里有了数,便直接去找厂长。厂长开始时还推说没有钱还,她们就提出可以用产品还,同时给厂长报出某种产品现有多少库存。事实面前这位厂长无话可说,只好交出了价值3万多元的产品,了却了这桩债务。
这是债权人要求之下,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讨债成功。以物抵债在经济活动中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有些以物抵债行为却是违法的。一种债权人强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货物、财产抵偿债务,例如:非法扣车、扣货、非法占有对方其它财物,非法上房揭瓦、毁坏对方或第三人财物等。债权人在既无法律依据,又未经对方同意而实施强制行为,是为侵犯对方合法权利,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严重的还要接受刑法制裁。
2.以债抵债是债务人以债权抵偿债务的方式。我国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债权转移是很多的,常见的是有价证券的背书转让(这不是经债务人同意即具法律效力的债权移转方式)。这一方式也可以运用于讨债过程中,有时是非常成功的方式。
成功的“以债抵债”,并达到讨债人的目的,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连环清偿”。目前我国企业间相互拖欠资金、货款、货物的情况十分严重,人称“三角债”。许多企业被这一债务关系压得喘不过气来。但是如果某家企业不嫌麻烦,认真清理一番,倒有可能清理出点“名堂”来。
一家大型钢铁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也好,但资金周转非常紧张。1994年年底,被其它企业拖欠的货款超过4亿元人民币,欠其它企业的债务也超过了2亿元。厂长常常被登门讨债的债务人弄得焦头烂额。为此他制定了个“改革”,在厂里募集一批社会经验、生活阅历都比较丰富的精兵强将,培训3个月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法律等知识,由主管财务的副厂长挂帅,成立了一个“清欠办公室”,对外“清欠”,对内则接待上门债主;而且规定一切合同都需经“清欠办”审核登记;所有客户分成4个等级:“四星级”信誉最佳,优先优价供货;“三星级”偶有拖欠,可优先供货;“二星级”一般客户,货到必须付款;“一星级”,危险客户,须先付款再发货,或清欠之后才能发货。改革很快取得成果,清欠办成立不到一个月,清回逾期货款1600多万元,还冲掉了200万元的“连环债务”。厂里的资金形势有明显好转。
其中清偿的“连环债务”就是以债抵债的讨债方式。例如一笔52万元的债权就通过某钢管厂,追索到新疆某石化公司,再到四川某石油公司,再到云南某厂、河北某轴承厂、湖南某机床厂,最后抵偿钢铁厂欠湖南该机床厂的债务。这样一来实现了52万元的债权,又支付了一笔欠债,可谓一举两得。
二是“移转清偿”。不能实现连环清偿时,也可采用“以债抵债”的方式,也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达到更换债务人的目的。更换债务人可以有几个原因:新债务人比原债务人的支付能力更强、信誉程度更高;新债务人所处位置较好,有助于减少讨债开支;新债务人与债权人有供货关系,可以贷款充抵债务;此外还可能有多种原因,如原债务人的负责人(或经办人)与债权方负责人(或经办人)有个人恩怨关系,影响债的义务履行等等。
在实际讨债过程中,以债抵债必须慎重进行,多方调查,论证是否可行,并履行一定手续,防止因转移发生横生枝节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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