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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浦律师事务所取得法院支持采取扣留护照的办法追回欠款

    发布日期:2019-12-30 18:10  浏览次数:

    1989年5月,魏光昊和朱承蓉同志担任上海新苑宾馆的常年法律顾问。着手处理已离境回国的法国BAT电影制片公司拖欠的147万多元的房租问题以科隆巴为老板的法国BAT制片公司,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合作拍制“鲁宾逊及其伙伴”动画片。BAT制片公司几名工作人员,从1987年3月起,长期包房住宿于新苑宾馆。双方订有住房协议。协议规定住房期限为1987年3月至1988年3月。协议期满后,但因拍片任务还未完成,所以从1988年4月至1989年5月,继续住用房间,但协议没有续订或规定延长。这期间该公司除陆续付过一部分房租外,还积欠房租及通讯费共14.7万多元。该公司的工作人员除副导演鲁贝克一人长期留居以外,其余人员来来去去不固定。老板科隆巴本人也不经常来。律师认为:住房协议是BAT公司出面与新苑宾馆签订的14万多元的欠款无疑应该由BAT公司来支付,所以一面通过鲁贝克,一面直接发电传给科隆巴,要他来付清欠款,可是科隆巴一直置之不理。当时,律师从上海美影厂获知,鲁贝克已准备回国。并已办好离境手续,买好了国泰航空公司6月15日去香港的机票。如果让鲁贝克飞走,则这笔14.7万多元的巨款将可能付之东流,所以律师通过翻译多次找鲁贝克谈话,要求他结清所欠款,但他坚持认为所欠的一切费用应由BAT公司来支付,拒绝承担付款费任。在此情况下,研究住房协议以后认为,自1988年4月到1989年5月这期间的房租(包括通讯费用)7.3万元是鲁贝克个人使用的,应由他个人来支付,但鲁贝克坚决不同意。这时距鲁贝克出境只有几天了。事情迫在眉睫,必须立即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出具裁定书扣留其出境护照,制止鲁贝克的出境为此,律师立即写好诉状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涉外组联系要求受理。开始时,中院涉外组考虑到各种因素,觉得受理有困难。经过律师的努力,最后终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马上立案受理,采取行动。第二天即6月13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扣留了鲁贝克的出境护照。鲁贝克被制止出境之后,十分着急。三天二头通过电传要老板科隆巴来付钱。律师也多次发电传给科隆巴。科隆巴答应付款,但要求先让鲁贝克回国法国驻沪领事馆也多次来人来电,表示愿意敦促BAT公司来人解决欠款问题,但也是要求先将鲁贝克放行出境,律师坚决拒绝。鲁贝克本人及法国领事馆向新苑宾馆提出口头抗议。上海市外事办也电告宾馆,对此事要慎重处理以免影响中法关系。压力从四面八方而来,宾馆经理产生一些疑难情绪,但是律师向宾馆总经理表示,理由在我们一边,扣留鲁贝克出境护照是我国司法机关采取的正当措施,是合法的。不付清这笔钱,律师决不撤回诉讼,放走鲁贝克。律师当时和法国领事馆说明,如果确有诚意解决,完全可以先垫付这笔欠款,对他们的抗议回之以理。律师有国家司法机关作后盾,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毫不动摇。在此期间,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多次找鲁贝克谈话。鲁贝克采取拖延态度,事情一直不能解决。律师在和鲁贝克及法领馆交涉中,发现对方害怕法院开庭这一心理情况,所以和法院联系后,由法院在7月8日发出通知,7月12日开庭。这一计果然灵验,7月10日法领馆立即派人来新苑宾馆表示鲁贝克的欠款7.3万元,领事馆愿意代为支付,要求撤回诉讼。7月12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鲁贝克付清7.3万多元所欠房租,新苑宾馆撤回诉公司欠款除鲁贝克那部分还了以后,还有7万多元,只能由老板科隆巴来华时再算了。因为该公司与新苑宾馆无工作上的联系,他究竟何时来华,无法知道。为此,律师与美术电影制片厂一直保持联系。一有科隆巴来华消息,请他们立即告知。1990年4月24日,美影厂周厂长告诉律师,科隆巴今晚到上海,由他们派车去机场接。律师立即通知新苑宾馆,作好准备并还请美影厂周厂长介绍请科隆巴住进新苑宾馆。在美影厂的支持配合下,科隆巴住进了新苑宾馆。新苑宾馆财务部门提出要他付清欠款。科隆巴自觉理亏,不得不去中国银行如数付出钞票这样,由于律师在法院的支持下运用扣留护照的办法,追回了外国人所欠的房租147万元,依法维护了新苑宾馆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