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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岗市律师事务所认真研究经济法律关系,确定连带责任人,有效地追索欠款

    发布日期:2021-05-15 22:11  浏览次数:

    1986年1月12日,鹤岗市电子电器交易大楼与北京半导体器件12厂原下属单位北京市宣武区三维贸易商行签订了一份代购合同。交易大楼付款196000元,三维商行分三次发货100352.56元,后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供货。1986年11月26日,三维商行被注销了营业执照,失去了法人资格。而且三维商行的主管单位一再变更。1986年5月24日,器件12厂与北京701厂签订协议将三维商行转入701厂,1986年11月12日,701厂又与北京五环旅游实业公司签订协议,将三维商行转为五环旅游公司负责。代理律师经调查了解到:1三维商行两次变更主管部门都是只有双方协议,而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主要事项变更,应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据此,律师认为三维商行两次变更主管部门都是无效民事行为。2.器件12厂为三维商行申请营业执照,并提供25万元贷款。律师据此将器件12厂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律师据理力争,终于使器件12厂认输,为三维商行付清了货款及赔偿损失计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