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县丁佳村要造一座桥。苏北某县王介乡建筑公司(简称王建公司)与丁佳村签订了承包合同,总造价为20万元,而且一次性包工包料,时间为3个月,那知半年也没造起来。丁佳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村民委)委托律师代为诉讼,追回这笔建桥承包债款,并赔偿实际损失经查,王建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他们是以县建筑公司第5工程队名义与村民委签订合同的。律师向法院提出,被告应为县建筑公司。理由有三:①县建公司向王建公司收取18%的管理费;②王建公司在上海挂的牌子是县建公司驻沪办事处,用的公章是县建公司第5工程队;③王建公司用的银行帐号也是县建公司驻沪办事处的帐号。1法院受理后第一次开庭审理,就为诉讼主体问题引起了争论。县建公司诉讼代理人提出:王介乡建筑公司是临时组织起来的一批民工,只借县建公司名义,虽说收他们18%的管理费,但未收到,且这次施工尚未结束,我们上下之间根本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208辩论时律师请审判长注意以下一个重要情节:村民委将20万元建桥款汇入王建公司所列的县建公司驻沪办事处帐户后,当即被县建公司提作它用,这是致使王建公司无法再建桥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原告诉请要求以及律师的辩解,法院采纳了原告和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找准了诉讼对象,被告主体成立,应该由县建公司承担责任。后来终于使村民委打赢了这场官司,追回了这笔20万元的建桥款,并赔偿5万元的损失费。。
及时诉讼。
非诉讼调解、仲裁是清理“三角债”行之有效的做法,但它也不是万能的对一些反复无常的老大难欠款户,或是那些生产经营停滞,又无起死回生可能,面临关停并转的企业必须及时诉讼,以免造成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