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广西梧州市某区肉食供销站与桃源县漆河区肉食供销站签订了一份价值2.3万多元的鲜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广西方自己提货,漆河方派人随车同行,货到梧州后3天内付款。货在梧州市销售后,漆河方未拿到货款,当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当月底付款。但后来广西方未能履行协议,漆河方多次催付无效,便向梧州市某区法院提出起诉。88年7月,肉食供销站经理陈某因犯诈骗罪、拐卖人口罪被判刑12年,该站也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关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中有关规定,认为执行主体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某区街道总服务公司负责清偿,便及时向某区法院写出了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报告。法院通过审查作出了裁定,由总服务公司承担全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