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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运输公司刘某找错讨债对象,打输了官司

    发布日期:2021-05-10 14:41  浏览次数:

    有些讨债人认为“不怕凶,就怕穷”。讨债即使有理,对象太穷,官司打了也无用。不如找一个有钱的对象,只要有半点理由就可以硬搭上去。下面这个案子就是活生生的例证上海市某运输公司承包人刘某与个体合伙人之一包某签订了一份书面柿子运输合同。柿子从甘肃运到嘉定县某乡副食品公司,运费为16000元。原计划运4车。因柿子滞销,所以只运了一车。这笔合伙生意蚀了本包某的合伙人李某合伙时多拿出一份股金,他是个浪迹四方的生意人,为人精细。在签订运输合同时不出面,暗想:万一经营亏本,责任由你包某负,合同上也没有我的签名李某原单独与某乡副食品公司何经理订了一份口头协议,价值2万元的柿子一车由何经理包销,言明先付4000元,余款16000元待销售款收齐后付给。其间,包某因犯罪被判刑5年(后保外就医),家产抵债贻尽。刘某一看情况不妙,运输款无落脚之处,便向李某提出:何经理处160000柿款应抵作包某欠我的运输款,李某当然不同意,表面上只是敷衍。刘某也深谙李某不好对付,于是“半夜吃柿子—专拣软的”,将矛头转向何经理刘某找何经理纠缠,硬把何经理从乡下拉到市区某饭店,迫使他答应日后将柿款充抵运输费,写下一纸欠条,便于今后打官司。何经理写道:“所欠柿款待收齐后归还。”之后,刘某又请律师三次去何经理处,要他写下字据,答应归还这16000元。其实李某采取挤牙膏方式已把柿款化整为零陆续取走了刘在索款无着后,以运输公司名义向北区法院投诉,表面上告包某,实质上告何经理,把何列为第三人。作为何经理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在庭上陈述了三点:①刘、包诉讼性质是运输费纠纷,第三人与本案原被告均无关系;②何经理与李某是柿子购销合同关系,16000元货款交付给李并无过错;③包与李是个体合伙关系,他们之间纠纷应属另诉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结果:①运输款16000元由包某负责偿还刘某;②包、李合伙纠纷另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