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B公司在某行贷款1200万元,期限1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一直未履行还款责任。2008年6月,B公司向C公司提供一批价值1000万元货物,付款期为收到货物后1个月。B公司一直未要求C公司偿还货款。经查,B公司、C公司均为A公司控股子公司。银行多次要求B公司收回C公司货款以清偿贷款,B公司置之不理。为此,银行将C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C公司向其支付货款。C公司以合同相对性提出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C公司为关联公司,存在利益关联,在B公司拖欠贷款情况下,B公司怠于要求C公司偿还货款,侵害了银行权益,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遂判定C公司向银行支付货款。
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的,无疑会减少其责任财产,影响债权受偿。为此,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债务人受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代位权成立的,将由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债务人受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代位权成立的,将由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实践中,提起代位权诉讼应注意以下问题(1)债务人须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该到期债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若债务人其他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就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而只需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即可。(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4)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另外,如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到期债务,次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上述次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抵销权将成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