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各种书面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本各种信函、电报、传真、图纸、图表、文件等。但书证内容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质材料,非纸类的物质亦可成为载体,如木、竹、石、金属均不限。
(2)书证的特征
①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②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③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3)书证的提出
当书证为提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持有时,持有该书证的当事人可直接将其提交给法院,但如果该书证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时,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书证作为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收集。另外,有证据证明该书证确实为对方当事人持有,而该当事人又拒不提供的,根据《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4)书证的证据力
书证要具有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其一,书证是真实的;其二,书证所反映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起到证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