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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证据--视听资料

    发布日期:2019-11-26 17:48  浏览次数:

    (1)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点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证据方法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随着电子产品日益普及化,在诉讼中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视听资料。常见的视听资料如录像带、录音带、

    胶卷、储存于软盘、光盘、硬盘中的电脑数据等。

    视听资料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储存音像和数据,因此具有易于保存的特点。视听资料中反映音像的资料还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可以比较直观地再现案件当时发生的过程。但另一方面,视听资料也容易被人利用技术手段加以篡改。

    (2)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

    ①视听资料由于易于通过技术手段加以篡改,因此,法院审判中就不能将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包括经过伪造、剪辑、拼接的音像资料,模糊难以辨认的音像资料等。经过技术处理能够消除疑点的视听资料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②视听资料必须是合法取得的才具有证据效力。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较,视听资料在其收集过程中常有侵害合法权利或违反法律的现象发生,因此更强调其合法性。《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证据规定》第70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③关于“偷录、偷拍的证据”。对于所谓“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实践中,为了取得一定的证据,如当事人的陈述和行为,有时不得不采取秘密的手段,否则因为得不到当事人的配合而无法取证。这就涉及秘密录音和秘密拍摄的问题。非法获得的视听资料,如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窃听、窃照所获得的视听资料,以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除此之外,只要采取合法手段,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通过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实例】

    甲女近年与丈夫乙某感情不睦,甲女怀疑乙某与其办公室的丙女有婚外恋,影响了夫妻感情,遂多方打探乙某与丙女的关系,后来派私人侦探跟踪二人,偷拍了乙某与丙女在公园偷偷约会并亲热的镜头。甲女还打探到丙女的电子邮箱账号,通过破解软件破解了丙女的邮箱登录密码,打开了丙女的电子邮件,发现了多封丙女与乙某之间的情书。甲女遂起诉乙某要求离婚,并要求乙某与丙女给予经济赔偿。诉讼中,甲女向法庭提交了上述偷拍的照片和下载的丙女的电子邮件,以此为证据证明乙某不忠,与丙女发生婚外恋,伤害了甲女的感情。

    【解析】

    本案甲女提交的偷拍照片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下载邮件如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在数据存储设备中,如软盘、硬盘、光盘,也属于视听资料,如果把邮件内容打印成书面文件,则为书证。偷拍的照片拍摄于公开场合,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视为合法证据;如果照片没有做过加工涂改,属于原始件,便具有真实性;照片反映了乙某与丙女婚外情的举动,能够证明乙某与丙女发生婚外恋的事实,因此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具有以上“三性”的证据为有效证据。至于电子邮件,由于甲女通过偷窥他人邮箱的方式获得,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因此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尽管邮件内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