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港口乳胶厂与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双方在合同履约问题上发生争执港方以乳胶厂违约,不能按期交货,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为由,提出终止合同,并要乳胶厂偿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74万5千美元。这起纠纷历时近3年经多方调处不得解决,最后港方诉诸法院。长乐县律师事务所受乳胶厂委托代理诉讼。律师张克湘、陈英豪接受委托后,依法认真进行调查取证,查阅了所有的合同资料,了解掌握了签订合同时的背景材料,理直气壮地提出首先违约、不按合同办事的应是原告方。按合同约定,原告方必须供应乳胶厂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但原告没有按约提供辅助材料,故使乳胶厂生产受阻。律师还以充足的理由指出,原告方当时以被告方违约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实质上是因为乳胶手套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原告方从产品利润方面考虑而采取的一种不正当的做法。同时,被告律师严肃指出,正是由于原告违约,造成乳胶厂在厂房、设备投资、工人安置,以及工缴费的收取等方面都造成了损失。要求法院责成原告方予以赔偿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原告提出的要求赔偿74万5千美元违约金和其他赔偿费的无理要求。一审判决后,对方不服。律师继续支持长乐县港口乳胶厂上诉,并提出港方若要解除合同,应立即赔偿厂方的经济损失。省高级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律师正确意见于1991年6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付给长乐县港口乳胶厂工缴费10万9千元人民币,以弥补其损失。这起一拖3年的涉外经济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最终得到合理合法的解。
借鉴前辙。
有些债务纠纷经法院判决以后可以引出许多教训,律师实事求是地分析这些教训,并用以教育金融部门以及企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防止“三角债”的产生很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