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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约定“不能偿债,抵押物归债权人”,这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9-11-20 10:06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这两年冬枣畅销,村里很多人建冬枣保鲜库发了财。在外地打工的詹瑞也打算辞了工回家建一个冬枣保鲜库,但由于自己资金不够,计划也迟迟没有施行。眼看到了冬枣收获的季节,詹瑞下定决心借钱建保鲜库,并盘算着今年一年的收入也差不多可以还完欠款。2008年3月24日,詹瑞找到村里的富裕户詹有成借钱。詹有成虽然答应借给詹瑞4万元钱但是要求詹瑞用他们家的一辆小货车作抵押。2008年3月25日,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詹有成借给詹瑞4万元人民币,2009年3月24日还本付息,还约定詹瑞如果超过还款期限还不还钱,其小货车归詹有成所有。合同签订后二人去有关部门做了抵押登记。詹瑞由于缺乏经验,大批的冬枣烂在库中,不但未挣到钱,反而欠了大笔债。2009年3月24日,借款到期,詹瑞无力偿还。詹有成便主张根据抵押合同把詹瑞的小货车开走抵债,詹瑞认为自己的小货车价值大于4万元,因此不同意詹有成将小货车开走。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詹有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将詹瑞抵押的小货车判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詹瑞与詹有成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抵押条款,属于流质条款”,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该条款虽是自愿达成,但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因此詹有成无权要求法院将詹瑞抵押的小货车判归其所有。但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是有效的,詹有成有权另行起诉要求詹瑞清偿借款及利息。
    【关键词】
    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流质条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给债权人。
    【案例评析】
    人们经常会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话,则将抵押的财产直接抵给债权人。对于这种约定,我们通常称之为流质条款。本案就是有关流质条款的案件。案件的焦点在于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
    一、流质条款的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流质条款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种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的条款。这是一种典型的流质条款。第二种是明确约定债权清偿期届满未清偿时,抵押物以债权额作价冲抵债权。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抵押物的价格,该价格与债权的数额相等,并约定如果债权清偿期届满未清偿时以抵押物的该价格冲抵债权。第三种是约定债权清偿期届满未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将抵押物变卖。
    二、流质条款的特征
    在很多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因经济上困难等原因,常常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价值较高的抵押财产担保价值较小的债务。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条款,从中获取暴利,从而损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剥夺了抵押人在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选择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的机会,所以《担保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订立流质条款。《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
    产归债权人所有。”由此可见,流质条款应符合以下两个特征:(1)流质条款的订立时间应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如果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债权人与抵押人经协商一致,同意以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方式抵偿债务,则属于抵押权实现方式中的以抵押物折价的方式,而不属于流质条款,而是一种典型的抵押权的实现方式。(2)流质条款的内容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而不需要经过估价拍卖、变卖等手续
    三、流质条款的效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流质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以及抵押权本身的效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因此,抵押权人仍然可以依据抵押合同通过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抵押权。具体到本案来讲,债务人詹瑞与债权人詹有成在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詹瑞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则詹瑞提供抵押的小货车直接归詹有成所有,该条约定即属于典型的流质条款。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该流质条款无效。但是流质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抵押权本身的效力。债权人詹有成对抵押的小货车仍然享有抵押权,只是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与债务人詹瑞协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来实现其抵押权,而不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的将抵押的小货车直接归詹有成所有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专家提示】
    禁止流质条款是《担保法》、《物权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原则,能够较好地保护抵押人的利益。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带有流质条款的抵押合同,当遇到类似情况时,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两点:
    (1)判断是否属于流质条款,主要基于两点:一是时间点,所订立的疑似流质条款是否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订立;二是疑似流质条款是否在抵押权实现前就剥夺了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自由,包括选择交易对象、交易价格的自由,如果剥夺了这种自由,就属于流质条款。(2)流质条款是对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约定,其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只是不能按照流质条款约定的而应按法律规定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以实现抵押权。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杈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