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证言的概念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在我国,证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作为自然人的证人。单位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作证。
(2)证人证言的运用
①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适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②以下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i)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i)诉讼代理人不能在一个案件中既做代理人又做证人。(i)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不能在自己参与的案件中作为证人。
③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的证明力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