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正规讨债 > 吉林 > 正文

    悉心收集证据以理服人解决了一起拖延4年牵涉3个主体的债务纠纷

    发布日期:2020-01-10 22:47  浏览次数:

    永吉县桦皮厂供销社与黑龙江省尚志县亚布力种子站,于1985年5月签订了标的为150吨西葫芦籽购销合同。桦皮厂为需方,种子站为供方,总货款为354万元,结算方式为托收承付,合同履行期限为1985年10月至12月。但到履行期限时,西葫芦籽滞销,双方又协商签订了降价补充协议。之后,亚布力种子站向桦皮厂发货,在发到40吨时,桦皮厂又以所谓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货。在双方开户行的农行主任参与调解下,于1986年7月针对前期已发行的40吨货款结算以及前期合同效力问题又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在签订协议之日,桦皮厂给付黑龙江方货款3.6万元,剩余1.6万元在1986年8月30日前付结,亚布力种子站不再要求桦皮厂支付违约金。如桦皮厂在8月30日前不能还清此款,将追究桦皮厂的违约责任。但由于桦皮厂资金紧张。40吨西葫芦籽又始终没有销出,欠款无法按期偿还。1987年1月亚布力种子站给桦皮厂引见一个体户张道峰,并说,张准备买西葫芦籽。桦皮厂急于销出这批积压货,便同意降价将这40吨西葫芦籽销给个体户张道峰。桦皮厂为防止出现意外,要求与亚布力种子站签订合同。于是合118同需方便是亚布力种子站盖的章,而代表人确是个体户张道峰。合同总货款为8.4万元,结算方式为托收承付。这一合同签订后,三方口头言明,由张道峰接货后,将货款全部转给亚布力种子站并由种子站扣留桦皮厂尾欠的1.6万元货款后将其余6.8万元付桦皮厂。之后,桦皮厂与个体户张道峰又签订两份关于40吨西葫芦籽质量、数量和货款结算时间的补充协议1987年2月末,张道峰接货后,及时将货款84万元付给了亚布力种子站,但种子站却迟迟不向桦皮厂承付。后来在桦皮厂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只给承付了2万元,去掉其应扣留的1.6万元,剩余的48万元却不予承付。直至1988年末,种子站来信声明:扣留了桦皮厂的违约金及催款旅差费近48万元,并寄来扣款收据。桦皮厂多次派人交涉,均无结果。桦皮厂也感到自己在履行第一份合同方面确有违约责任,不得已放弃追偿1989年在律师进行走访服务中,得知详情,经审查认为:第一份合同和协议,桦皮厂虽有违约,但在此后双方针对同一标的签订的合同和协议中,已能证明种子站已放弃对桦皮厂前期违约的追诉,现在扣留桦方违约金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为了进一步理清法律关系,承办律师又走访了县法院经济庭,了解此案全貌,并取得了能间接证明种子站确实放弃对违约金追诉的证据。之后,律师赶往尚民县,找到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个体户张道峰和参与第一份合同违约的调解的尚志县开户行主任,并取了两分证据。并通过银行查核了种子站帐户上资金情况,发现其经济状况不清,无力一次性偿还。于是承办律师又通过种子站的主管部门调查了其库存和往来帐目在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后,律师主动约定种子站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和其主管部门领导,进行正式协商。律师首先分析了此案的全部法律关系,正面指出了种子站扣留货款的违法性,提出了有理、有据的处理意见。最后,种子站不得不承认应向桦皮厂承付4.8万元的货款,但声明现在无力一次性偿还。承办律师又根据所查库存情况,指出了种子站现有库存积压的农药,正是桦皮厂所需要的。经双方协商同意,现金不足部分以农药顶债。从而,全部货款一次性结清。这样,一个长达4年之久,牵扯3个主体,签订过2份合同、4份协议,委托方追偿权的债务纠纷得到了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