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县土产公司与辉南县广杉公司签订红参购销合同,辉南县广杉公司没货,又与松江河林区集体经济管理处签订购买红参的合同,规定提货时马上付款,标的额达30.8万元。可是,购方在提货后耍花招,准备将货出手后再还款,他们将已汇至松江河支行的参款转回。顾问律师得知信息后立即赶到辉南县,直接与县工商局取得联系,向他们介绍了案情。县工商局派人对广杉公司的领导和业务人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查封了该公司的两个帐户存款共35万元。律师又与桦甸县政府取得联系,桦甸县派一名副县长和土产公司有关人员,赶赴辉南县共同处理此事。在三方面负责人会议上确定了解决的办法杉公司承认错误。经过40天的工作,追回了人参,为林区避免了一次重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