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因葵花籽购销合同的纠纷诉四川省蒲江县农副产品土产公司。律师受原告的委托与对方进行协商。对方以虫蛀变质为由,拒付货款。蒲江县防疫站还以原告违反《食品法》为由要罚原告。承办律师据理力争,防疫站始感理亏。经承办律师调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葵花籽购销合同,又封存了样品,被告经办人验货后在货单上签了字。按合同规定,是车厢交货,原告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拒付无道理。可是承办律师到货场一看确有部分葵花籽霉变。到底是什么原因发霉,与原告有无责任?带着这个问题承办律师走访了四川省粮食厅成都市粮食监测站,又查阅了一些资料弄清霉变的主要原因是气候与保管问题。在掌握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承办律师依法起诉后来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数追回了12万元货款事务所律师不卑不亢迫使债务人还清欠款1986年国家事务管理局在新林林业局订购500平方米国拨材,货发到后,该单位提出:“两米材长不合国家质量标准,材质已成炮筒”,拒付货款两年之久。律师代理赴京协商解决,开始对方拒而不见。律师即通知对方“现在不见可到法院上见”。对方马上答复:“可以商量”。见到了对方负责人,律师提出该单位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二米材长是国家规定的等内材标准,说材质已成为炮筒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木材被动用。接着律师又向这位负责人严肃地阐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包括法人)都不能享有特权,如果纠纷不能平等协商解决我们就起诉到人民法院”对方见律师不卑不亢,言出有据,当即通知下属付清了这笔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