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月28日大连水产供销公司(甲方)与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乙方)共同签定一份“合伙建造8154型拖网渔轮合同,简称“128”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1、乙方向甲方提供350万元的借款,建造603、604两艘拖网海轮2、投产后甲方按大连市场价格售给乙方水产品,并要支付每吨鱼的70元冷冻费,同时还要缴纳水产品税款。3、甲方返还乙方借款的期限为10年,如遇亏损继续顺延偿还时间,直至还清为止。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至使双方发生了矛盾。乙方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解决律师争取主动,以面对面的谈判方式解决。以调查过程发现的甲方单方转让合同问题为突破口,全面展开对合同的可行性、有效性的论述,以及指出了该合同缺乏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原则,迫使对方承认这份合同缺乏有效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尤其是显失公平的缺陷。历经6次13天的谈判(包括会后双方派员单方沟通接触),结果终于取得了一致意见,达成和解,提前终止这份合同。答应分4期返还乙方借款并承担利息。其主要做法是1、全面吃透案件,找出此合同签定的时间背景,以及合同的重要问题的情节,做到心中有数。2、为了争取主动,争取时间,决定采取非诉讼,以面对面的谈判方式解决。3、抓住对方违约事实,坚持用政策法律攻心。注重实效,不计较枝叶。4、先制止违约,再合法追欠。最后在还款的时间上,经过多次轮番交涉,缩到5年乃至最后缩短到3年,并在合同中未设利息的情况下,追回了按月息三厘三应付的利息,截至目前已追回贷款350万元与应得的利息,最后一批借款到1990年6月30日止,即将追回并结清借款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