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南北果菜副食品储运联营公司(需方)与大连市甘井子区华联饲料供销部(供方),于1989年8月10日达成一项购销9车皮食用大豆的口头协议(总数量:498,775吨,吨价:1,505元,总货款:750,656.37元)。需方提货时发现大豆有霉变和掺杂泥砂现象,遂停止提货,并要求退款。各方争执不下,需方委托律师代理非诉讼调解或者居间调解。由于这起纠纷共涉及3个城市的8个单位,难以使每个单位都参加调解并马上解决所有的纠纷。因此,律师及时决定居间主持三方当事人调解。律师分别去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住所进行沟通。诚恳地并有的放矢地向他们宣传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律师的性质、职责、地位作用、以及非诉讼调解的好处,促使他们信任律师,消除误解和对立情绪。然后,根据他们的具体疑问,反复疏导。强调律师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发扬手擎两家”的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优良品德和作风,促使他们很快接受了由律师居间调解的方针。办理了由律师主持三方调解的委托手续。8月24日下午一时至二时,律师着手拟定以下调解方案,列举当事人举证材料及律师调查核实结果,阐明律师对争议事实的看法。根据三方的不同责任,依照有关具体法律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和履行义务的内容、方法、期限等,发表具体意见。由于律师采取有理、有节并对调解有利的做法,既不伤害当事人的感情,又促其认识了错误,所以当事人都很信服。三方都表示要本着求同存异、互谅互让的精神,多从自身找原因、主动承担责任,并对律师的调解方案无异议。这样,经过近3个小时的居间调解,终于达成协议。律师为了保证协议的执行,先后3次参加监督、检查,同时,争取第三人的开户行和佳木斯市政府驻大连办事处的领导予以支持配合,使第三人应返还的货款提前一天全部划出。并帮助被申请人联系货主,使代销款也提前返还申请人。紧接着,又召集三方结算了有关仓储费和运费。申请人也提前付清了3车皮大豆货款,并将大豆装船运往汕头市。8月28日上午,律师召集三方最后听取了执行情况汇报,收集了全部执行凭据,制作了履行协议书(结算)记实和结案说明附卷.至此,三方的协议在律师的检查、监督下顺利、完满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