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帮助顾问单位清债,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曾多次采用函电联系方法,以法律顾问身份或律师名义进行协商和解、居中调解或中明诉权等形式为企业索回部分债款。如绥中县粮库1989年初与安徽省涡阳县粮食局所属的一个粮油公司签订购买12万元面粉的合同。缓中粮库付款后阳某粮油公司即被撤消而不能发货又不能退款,粮库先后多次派人要款没有结果。顾问律师得知这一情况后,以法律顾问的名义给涡阳县粮食局去信说明情况,要求由粮食局承担退款责任,如协商方法不能解决,粮库将提起诉讼。经律师信函协调,涡阳粮食局复函同意承担履约责任,不采取退款方法,而仍按原合同规定的4角3分一市斤的价格按总货款发给面粉。顾问律师再三与粮库领导协商同意后,派人去涡阳验收发回了面粉,并放弃了向对方加罚欠款利息的要求。律师对这一纠纷的协商解决,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有适当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