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1月23日,鞍钢耐火厂加工车间以耐火厂科学技术协会的名义与鞍山市通风除尘设备厂(简称除尘设备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耐火厂为除尘设备厂加工3套机械手,每套价值39000元,总价款117000元;先由除尘设备厂支付预付款35000元,交货期限为1985年5月合同签订后,除尘设备厂应付的预付款拖至1985年5月只支付2000元耐火厂于1985年8月将主要部件加工完毕,经对方验收后交货,但尚欠钢盖倒向板及滚子等3个附件未能交付。因对方未能供料又未购买到材料,待双方协商后处理。1985年8月,鉴于除尘设备厂已验收主要部件,耐火厂向对方索要货款除尘设备厂以无钱为由拒付。经协商,除尘设备厂于1986年3月向耐火厂出具份分期付款保证书,同时付款24000元,对余欠73000元表示于1986年4月底全部付清。但是,到期未能履行。1987年7月,耐火厂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协议:除尘设备厂欠耐火厂加工费总计73000元,由除尘设备厂于1987年3月底还款25000元,4月底还款24000元,5月还款2400元;耐火厂所欠除尘设备厂3个机械附件近期交货;案件受理费700元由除尘设备厂承担。调解书送达生效后,耐火厂如期执行,但除尘设备厂只支付18300元,余款54700元拖至1988年底1月仍未偿还在准备申请执行过程中,法律顾问查知除尘设备厂还欠鞍钢机械制造公司检修工具厂加工费94000元,鞍钢设备处欠除尘设备厂电除尘设备的质量保证金174673元。为了统一处理,一并解决此项债务关系,鞍钢司法处于1988年1月5日在除尘设备厂主持召开了有鞍钢设备处、检修工具厂,耐火厂及除尘设备厂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各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鞍钢设备处所欠除尘设备厂保证金174673元在1988年1月结算。在结算中,扣除54700元以内往形式转给耐火厂,再扣除94000元转给检修工具厂剩余25973元由设备处直接交付给除尘设备厂本案中的所谓合同,承揽方是以耐火厂科学技术协会的名义所签。科学技术协会系群众组织,其既无法人资格又无营业执照,根本无权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从严格意义上讲,本合同主体不合格,应属无效。另外,该经济合同缺少法定的必备条款,不符合《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这是导致纠纷发生的一个原因。鞍山钢铁公司是一个法人,其对外经营往来关系纷繁复杂,有时,内外债权债务相交叉,甚至内部几个单位与外部单位同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处理不当,必然会增加工作难度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因此,结束鞍钢内部各自为政状态,统一处理对外债务关系,在全公司范围内,制定一套统一的管理办法并加以认真执行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