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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铁东区律师事务所孙玉先律师历经8个月,写了7次诉状,为一家乡镇企业挽回30万元损失

    发布日期:2021-05-13 23:30  浏览次数:

    1984年8月24日,海城市高坨镇工业公司(需方)与大连市高压阀门所属的东方贸易公司(供方)经理李庆浩签订了购买1200吨废钢材合同,每吨价500元,总金额60万元。合同规定需方向供方交纳预付款30万元,并规定供方从1984年9月至11月每月供货400吨。合同签订后经大连市公证处予以公证.需方信守合同,立即从海城市农业银行贷款30万元,于1984年8月28日汇给供方。但供方并无钢材可供,并又与大连海运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形成了海运贸易公司供货给东方贸易公司,之后东方贸易公司便供货给高坨镇这样一个连环的法律关系。所以东方贸易公司将高坨镇汇去的30万元以及自有资金20万元,一并汇给了大连海运贸易公司,后因海运贸易公司违约,导致了东方贸易公司与高坨镇的合同无法履行。后李庆浩辞去东方贸易公司经理职务,自行到大连市照明器材厂开办的利华联合企业公司任经理。并发表声明,将他在东方贸易公司所经办的业务往来关系全部带到利华联合企业公司。根据李庆浩的声明,大连海运贸易公司于1985年将东方贸易公司汇去的50万元购货款,转到了利华联合企业公司。当时正值利华联合企业公司欠银行贷款50万元。因此海运贸易公司退回的50万元货款被银行扣还了贷款,这样致使高坨镇的30万元购货款被利华联合企业所占用。其经理李庆浩因犯诈骗罪于1986年5月被判处刑罚。当时大连西岗区检察院确认,高坨镇30万元货款不在李庆浩犯罪之内,因此清理利华联合企业公司债权债务时,先偿还了大连市各单位的欠款,对于高坨镇的货款根本没予考虑。这就使这起经济纠纷更加难上加难。高坨镇从1)85年起,就抽出两名干部追款,申请执行。进行诉讼。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先后7次去大连中级法院立案,4次去沈阳高级法院探讨、请教。经过8个月的努力,在1990年4月下旬立了案。经大连中级法院审理,终于使纠纷得到解决,并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