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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对赖帐的钉子户”依法诉讼,追回欠款

    发布日期:2021-05-13 23:30  浏览次数:

    锦州炼油厂与锦州水泥制品厂于1974年10月22日签订加工输水工程50公里所需直径为700mm承插式予应力水泥管协议。锦州炼油厂按协议规定已将155万元付给锦州水泥制品厂,锦州水泥制品厂按协议规定应于1975年7月1日投产,同年末交付预应力水泥管25公里,余者1976年内交清。然而锦州水泥制品厂1975年末也没投产,经双方协商供货推迟到1977年末全部交清订货,到1977年末无货供,打乱了锦州炼油厂工程建设计划。为按期完成输水工程所需管道,在锦州水泥制品厂无货可供的情况下,锦州炼油厂经石油部批准,只好改用造价高的720mm螺纹钢管代替,工期向后推迟了二年。而水泥制品厂占用的155万元。虽经多次催要,都以某种理由为借口拒还。在这种情况下,1989年3月,锦州炼油厂委托律师诉讼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业经审理,水泥制品厂败诉。又如锦州市长途客运站欠古塔区住220宅开发公司房款15万元,长期拒付。古塔区住宅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找到该市第律师事务所,该所委派律师几次去市长途客运站,经理不予见面,通过其它渠道做工作也不理睬,后诉讼到法院。经审理,这个钉子户被拔掉,1989年3月底古塔区住宅公司收回了15万元债务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