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应收销货款帐目单上,最大的欠款户为二百一十万元。欠款时间:自一九八九年起,而是逐年形成的。这是建立在十分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导致的后遗症。
六年间,对方几易领导,当时那些接触这项业务的有关人员已大都调离,给清理欠款工作造成严重的困难。差旅费花掉几万元,欠款却丝毫不减。
韩科长前后做了两次起诉,但是,对于一个已经停产放假,仓储倾囊,即将倒闭的企业,法律虽然宣判胜诉,执行时却显得那么苍白无力。
最近,韩科长找到对方主管部门的尹局长,他有两个想法:第一想通过行政手段达到分期收款的结果;第二想了解一下主管部门对这家企业今后的出路做何打算,用以布置下一步的安排。
尹局长向他说明,该单位所制造的产品几年一贯制,在市场上严重滞销,三管部门已不能向银行担保继续投资再生产。鉴于目前的国有企业很多厂家已濒临这种程度,而一时又没有有利于这种企业的新政策出台,只能等下去,以期将来有个说法,没有其它更好的办法。
谈到欠款一事,尹局长摇头苦笑,表示无能为力。
回到单位,韩科长如实做了汇报。谁都明白这种情况。讨回欠款已不可能,即使对方将来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三年五载也未必能够偿还得清。再说,这种变化何时才能发生?谁也无法猜测,只是一种渺茫的前景。
看到领导也拿不出好的决策,韩科长这才说出在自己心里业已形成的一个奇异的方案。
领导大出意料。因为实施这个方案,牵扯到很多关系,当即没有表态。
几天后,领导班子经过三次讨论,不得不承认,这是一条唯一可以解决问题的途径,别无它法,要么认可损失二百一十万。韩科长受委托办理此事。首先,他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走访有关单位,考察市场信息。
之后,他第三次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的同志对已经判决过的案件再次起诉,表示很不理解。待韩科长说明打算后,在上次的判决书上签署了意见:此判决因客观原因没能执行,继续生效。
一切准备工作就序,韩科长携同法院的同志来找尹局长。
“现在经营权企业自主,我们不便干涉。”尹局长说。
“这种类型的企业虽然经营自主,实际上已经彻底地失去了经营及生产能力,法院只好强行执行判决。”法院的同志说。
“你们要怎么样?”尹局长问。
“以资抵债。”韩科长说。
“这个单位已无抵债之资。”尹局长说。
“还有固定资产。”韩科长说。
十几天以后,双方各自出人组成了资产评估小组,经过对一整套生产设备的折旧评估之后,在法院办案人员的监督下,韩科长把设备运回了单位,并且在空闲的厂房地带重新组装。
原来,韩科长的单位生产的产品是欠款单位的生产原料,经过再生产后直接面向市场。韩科长拉回的设备,使自己单位的规模达到了“拉拖斯”的程度。相形之下。比欠款单位购料生产减少一道税金环节,而且本单位的超编职工也有了安排,充分地使用了生产力,大大地降低了产品的成本,为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创造了有利条件。
至此,一起大额欠款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取得了一石三鸟的最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