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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证券欺诈——上市公司有假

    发布日期:2020-08-27 18:18  浏览次数:

    上市公司作假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具有上市资格的公司虚假上市;二是上市后不遵守证券市场法规投机作假。他们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

    我国内地股市时间不长,许多实际问题还在摸索、提高,操作上有些东西难以到位,加上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在作祟,造成一些不具有资格的公司虚假上市。

    1.骗取上市资格

    如东方锅炉为了达到股票上市的目的,伙同有关方面将注册时间提前,编造股东大会决议和分红方案,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制度,调整公司1992~1994年的利润,制造虚假的财务报告,虚增利润1500万元,并在上市公告书中做虚假披露。

    2.亏损上市

    如《证券法》实施后第一家被起诉的上市公司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达到上市的目的,在明知公司处于亏损状况,不符合上市规定的情况下,于1997年采用改变折旧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04.2万元等手段,虚增去年净利润5428万元,虚报利润1亿余元,骗取股票上市,造成1998年5月公布1997年年度报告时仅半年多时间便出现每股0.863元的巨额亏损。把许多中小投资者置于无奈境地。

    3.包装上市

    这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违规行为,即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进行包装,使之改头换面,然后在二级市场上达到高位出货的目的。如某省的一家公司,上市前经济状况异常困难,工人工资已有3个月发不出了。可笑的是,省内的一家券商为其策划上市时,评估公司的经营业绩很好,上市前3年每股税后利润都在0.25元以上。换成某地一家经济和公关实力俱佳的券商的评估更叫人瞠目:同期每股税后利润均在0.47元以上,未来经营状况更佳。另有一家上市公司上年的利润总额充其量不到500万元,通过关联公司转移亏损后,利润总额增长了10倍。该省还有一家新近发行股票的企业,股票发行前连付给中介机构6万元的“包装费”都拿不出,可每股税后利润照样“包装”为0.51元,发行价定为7元多。

    4.借壳让壳

    由于中国股市的特殊性,上市资格成了宝贵的财富,有了“借壳让壳”这一新概念。因为上市后就可以在证券市场肆无忌惮地圈钱,一些企业千方百计争取上市资格,哪管企业产生巨额亏损,反正离3年连续亏损这条线不远的时候,政府会出面进行资产置换,最后把烂摊子推出去重组了事。这时,没有捞到上市资格的“大老板”就找上门来顶替借壳。

    广东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更进一层,采取不注资借壳,然后再拍卖空股权脱壳的手段掠走钱财。1997年3月,广东飞龙购买5474.56万股成都联益的法人转让股,成为公司的头号股东。这一重组事件被喻为“中国西部乡镇企业第一股”。然而到了1999年,广东飞龙在股资仅到位800万元(全部付清还需3000万元)的情况下,竟然将其持有的全部法人股悉数向银行抵押贷款。至此,借壳诈骗的嘴脸暴露无遗。

    5.伪造公司

    伪造公司是指未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自己私自成立的股票公司。这大多为未纳人证券市场的民间公司所为,他们通过新闻机构或熟人关系,发行股票谋取钱财。如重庆国光集团总裁刘朝宗没经任何部门批准,为筹资金应急,突发奇想竟然私自发行“国光友债券”。1990年9月,广西柳江县人杨文发以开发国民党败退时藏在大陆的宝藏及寻找中美民族资产解冻依据为名,在苓溪市非法成立了“中国民族亚洲金融基金会苓溪分公司”,自任总经理,宣传发动他人人股,骗取股金共计35万余元。受骗者有于部、职工、个体司机、农民等,都以为它是个正儿八经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