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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常见的金融诈骗——虚假抵押

    发布日期:2020-08-27 13:59  浏览次数:

    (1)伪造存单抵押。1992年9月至1994年8月间,中国银行锦州支行外币专柜经办员欧中杰,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在作废的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上偷盖有关公章、填写他人名字及美元数额等手段伪造外币存单,然后将此存单做抵押,先后7次骗取贷款31万元。

    (2)一物多次抵押。这是指借款者用同一财产作为抵押物向一家或几家金融单位设定抵押,所获取的抵押贷款额远远超过了抵押物价值的几倍,实际上使银行发放的贷款等于无财产担保。如某个体户在4个月时间里,以价值3.2万元的私有住房做抵押,先后在两家城市信用社分别贷款2.5万元和3万元,然后外出做生意一去不归。

    (3)共有财产抵押。这是指借款者私自将几家或几个人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实际上降低了抵押物价值,增加了贷款风险。如个体饭店经理向某银行办事处申请贷款1.4万元用于购买自来水设备,并将其兄弟三人共有的私房作为贷款抵押。此后,又未经兄弟两人同意,私自将房屋权证书交给另一家银行再次贷款1.5万元。后因饭店经营亏损,无力还账,抵押的房屋又是兄弟三人的,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悬空。

    (4)租赁物品抵押。这是指借款者为骗取贷款,隐瞒抵押物实情,佯称租赁物是自己的,并以此做抵押获取贷款。如一个体司机在一家信用社以承租的某汽运公司的东风牌汽车做抵押,申请年期贷款2.3万元。后因司机赌博无力还款,当信用社变卖其车时,汽运公司不愿意了。

    (5)抽回抵押存单。有的先用真存单抵押贷款,过段时间再编造理由抽回此单,利用熟人关系或工作人员麻痹大意,乘机用虚假单补上,远逃他乡。

    有一骗子星期天一大早来到重庆郊区某煤炭企业招待所,称他是某公司建材和墙地砖的推销员,打算在此租房作为办公室,议定房租每月800元。闲聊后,骗家外出时拿出6000元人民币,请服务员徐女士帮助用“徐彬”名字存入附近银行。中午返回后,骗家要过存单,拿了一会儿又递过去了,说:“先放在你这儿。”下午6点多,骗家匆匆忙忙来到招待所,向徐女士说:“我们挂货的车在观音桥坏了,急用钱修理,请暂借2000元。”徐女士觉得有存折在手,便不假思索地拿出当日的营业收入给了他。哪知,骗子感激地走后,就再也没回来。第二天,徐女士到银行一问,存折是假的,上面只有10元钱,户主是“徐林”改成的“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