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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讨债】常见的合同陷阱——.以不合法的主体签订合同

    发布日期:2020-08-27 16:23  浏览次数:

    (1)虚构主体签订合同

    虚构主体签订合同即以根本不存在的企业名称签订合同。像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目的是骗取工程预付款。报载,1996年7月,南宁水利电力承包工程公司未办任何注册手续,便私设第一分公司,利用三峡开工之机,把广西三峡经济发展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的“中国三峡广西公司移民扶贫宅区工程项目施工承包意向书”改为“中国三峡库区广西移民区工程定向承包(施工)协议书”,把“广西三峡公司项目实施一览表”改为“广西三峡移民区工程项目一览表”,虚构合同主体资格和标的物,谎称拥有10.63亿元的“中国三峡库区广西移民宅区工程”的承发包权,以第一分公司的名义向社会招标。与一些施工企业签订三峡广西移民宅区承包工程施工的合同,骗取“信誉金”或“定金”。

    (2)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利用他人执照合同纸签订合同

    1990年11月,江苏某粮管所负责议价粮油经营的于某,把盖有粮管所公章的空白合同纸交给了去上海开会的李某。之后,李某冒充粮管所负责人到某县面粉厂骗购面粉272万斤,还大模大样地拉来粮站存放。随后以高于本地价0.05元/斤的价格购进,以比进价低0.1元/斤的价格卖掉。

    (3)皮包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某机关在大办公司潮中开办一皮包公司,聘用的女经理竟以能进口钢材和三合板为诱饵,使用单位的公章对外签订合同,骗取5000万元人民币,部分购货款汇往境外,其余挥霍一空。

    (4)以境外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南京市一名被某研究所开除的干部,以美国和香港公司华东代理人的名义,在国内签订了几十份服装购销合同,骗取江苏、山东、黑龙江等地几十家企业约600万美元的服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