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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绝招之“督促催讨”讨债法

    发布日期:2019-11-15 14:39  浏览次数:

    概念解说

    所谓“督促催讨法”,即债权人适用督促程序催讨债务的方法或手段。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债权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逾期不履行支付义务而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债权人可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督促程序的简便、迅速的讨债程序。这是由督促程序的特点决定的:

    ①一般的诉讼,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涉讼,才能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而适用督促程序时,无需债务人涉讼,只需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督促程序即可开始;

    ②一般的诉讼,从受理到结案,其间要经过若干诉讼阶段,需要耗费定的时日,从而使受理案件的期间相对延长;而适用督促程序,因无需经过开庭审理等诉讼阶段,结案就更为迅速、及时,这便于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

    ③一般的诉讼,通常要经过第一审程序,甚至要经过第二审程序,才有可能进入执行阶段;而适用督促程序解决的案件,无需经过上述程序,便可引发执行程序。例如,在支付令生效后,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适用条件

    适用督促程序需符合的条件是:

    (1)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必须是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也即:①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应属给付之诉的范畴;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物应是金钱、有价证券。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的,一般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货款、违约金、赔偿金、贷款和利息、欠款、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要求债务人给付有价证券的,一般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支票、汇票、本票、公司债券、股票等。对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不涉及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财产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案件,均不适用督促程序。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待给付的义务。也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只享有讨债的权利,债务人只负有还债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互有债权债务关系,则不适用督促程序。例如: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拖欠了乙公司的一笔货款,而乙公司在另外一次交易中拖欠了甲公司的一笔款项,在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下,乙公司或甲公司都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为这种互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将使案情复杂化,如适用督促程序,又会产生新的纠纷。

    此外,人民法院不经过开庭审理,就难以查明上述案件事实。所以,凡属当事人互为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应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其他方式加以解决,而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3)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世发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旨在责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无论是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还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期限均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计算。

    所以,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这将关系到法定期限的计算、债务的实际履行和书面异议的提交。如果支付令不能够直接送达债务人,那么,债务人既无清偿债务的依据和“动力”,也无提出异议的“原由”和“目标”。此外,债务人履行清欠义务的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以及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也无从计算。

    这将使支付令处于既非“等效”,也非“失效”的状态。鉴于此,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应同时详告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以便人民法院确认送达支付令的条件和选择有效的送达方式。对支付令不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

    应当注意的是,公告送达虽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但适用公告送达的一般条件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这恰好又是适用督促程序的限制性条件。因为,“公告送达”支付令既不能保证债权人实现权利,也不能保障债务人行使诉讼权利(提出书面异议),所以,支付令不能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债务人”。采用“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送达的,以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为妥,这便于及时清欠和结案。

    (4)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时,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债权人和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②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如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现状;债务是否到期等。③具体的请求。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金钱数额或有价证券的票面额)。④证据。即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客观事实根据。如果交合同文本、借款协议、欠条、借据、还款协议等书证,或提交视听资料等证据。对债权人口头申请或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 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督促程序实际上就是债权人请求法院督促债务人还债的程序,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可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向债务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债权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即根据上述条件对申请进行“初审”,并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案件将进入下述阶段:①复审阶段。即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再次审查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该阶段将引发两个不同的结果:1)经再次审查,发现债权人的申请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即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2)经审査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②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出书面异议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两个互相推斥的内容:1)债务人的偿债义务。即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2)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即债务人针对支付令所确认的事实和义务提出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债务人有权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这是当事人平等原则在督促程序中的体现。但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外,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异议无效③支付令自动生效或自行失效阶段。本阶段将导致两种不同的结局:1)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即自动生效,债权人便可依据该生效的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强制债务人履行支付令所指定的义务;2)受案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依法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依职权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即自行失效。

    操作方法

    在具体的讨债实践中,债权人应针对案情,采取相应的对策:

    (1) 债务人具有偿债能力,对所欠债务也无异义,但就是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督促债务人迅速履行义务。

    (2) 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又无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的,或是难以取证的,债权人就不宜立即申请支付令,而应进一步融洽”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旨在进一步收集和补充证据,待“万事俱备”时,再不失时机地申请支付令。

    (3)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有其他债务纠纷,但债权人的负债额远小于债务人的负债额的,债权人应先抵消对待给付的同等债务,然后再申请支付令,这既符合法定条件,又可免生异议。

    (4) 债权人应重“大利”(如货款、借款等),轻“小利”(如利息、违约金等)在申请支付令时,债权人可作出让步、放弃“小利”以诱使债务人认诺和放弃提出异议的机会,从而促使支付令生效或促使债务人及时清偿债务。

    (5) 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债权人应事先做好申请支付令的准备,一旦知道债务人的下落,应设法“稳”住债务人;另一方面,债权人应立即申请支付令,并请求人民法院迅速送达,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6)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该支付令即发生效力,债权人即可依据生效的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债权人先向债务人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应当注意的是:支付令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即开始起算,所以,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应及时行使,以免“过期作废”;如债权人拟确定“宽限期”的,该“宽限期”则易短不易长,并以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为妥,否则,债权人将难以申请执行或丧失其申请权。最为稳妥的办法是:债权人先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申请强制的执行,再迫使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这既可保留债权人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又可达到“以战促和”的目的。

    (7) 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仅清偿部分债务的,对未尽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 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这表明债务人已无自觉清偿债务的诚意,同时也预示着督促程序的终结和支付令的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做好充分准备,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1991年6月2日,A市凉山茶厂与B市饮料厂签订一份价值10多万元的红茶购销合同。凉山茶厂按合同约定组织货源、饮料厂则按约定派车自提。按约定,需方应在提货之日起5日内付货款。同年6月9日,饮料厂派车提走货物,至6月底,饮料厂仍未交付货款。在经多次交涉无效后,凉山茶厂于同年7月15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受案人民法院经审查债权债务关系和有关事实证据,认定凉山茶厂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遂适用督促程序,于同年7月25日向债务人(B市饮料厂)发出支付令,责令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接到支付令后,自知理亏的债务人不敢怠慢,于同年8月3日还清全部欠款。本案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至讨回全部货款,仅用了20天。

    评论

    从以上案例可知,如果债权人以起诉的方式追讨债款,起诉、受理、审判和执行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对“等米下锅”或期盼足额清偿的债权人来说,不是最好的办法。这是因为:旷日持久的诉讼往往使债权人疲于奔命,加之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出”更使债权人难以承受,此外,若遇“破罐子破摔”的债务人,稍有耽搁,其资产便会不日告罄,这将造成“执行难”或执行无望的局面;而如果债权人适用督促程序进行讨债,就使“貌”似难清的债务得以及时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