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说
所谓“寻查匿财讨债法”是指债权人赁借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搜查措施,搜寻和查找债务人的匿财产,以确保自己的权利得认实现的方法。债务人隐匿财产的方法及其法律对策强制执行虽然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效手段,但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债务人往往采取抽逃资金、转移财物和隐匿财产的手段,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设置障碍,企图规避义务。
1、债务人隐匿财产的方法在民事执行的实践中,债务人一般采取以下手段隐匿财产
(1) 就地隐匿。对不易搬迁、挪动的大宗物件,因执行在即,债务人往往采取就地隐匿的方式。如将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交本地“关系户”保存,或将财产分散“寄存”在邻近的亲朋挚友处等。
(2) 异地藏匿。债务人为“安全”起见,将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转移至异地隐藏,如债务人将其财产运抵边远地区隐匿,使之远离执行法院的辖区等。齿测因人明“查要
(3) 随身隐藏。债务人将易于携带的财产贴身藏匿。如债权人将金银首饰珍宝古玩、存折现金等贴身隐藏,以躲避搜寻和检查。
(4) 利用假合同转移或隐匿财产。债务人利用债权人申请执行与人民法院实际执行的“时间差”与虚设的“需方”或“供方”订立“经济合同”再以“履约”为由,转移财产。待人民法院查问时,债务人又以“上当”“受骗”为由,请求法院协查该“无头案”。
(5) 利用假案,转移财产。债务人虚设财产遭受火灾、被人盜窃等案情,使人相信其财产已“灭失”或“失踪”,进而达到隐匿财产的目的。
(6) 利用暗库或暗户头隐匿财产债务人以明设的仓库应付检查和讨债,以暗设的秘密仓库隐匿其有价值的财产,或以明开的账户对付讨债,以暗开的账户匿藏存款。
(7) 虚设债权,实为匿财。债务人假借“清欠债务”和“还债”,将财产转移或“偿还”给有关“债权人”,以便蒙混过关,隐匿其财产。
2.法律对策。针对上述债务人隐匿财产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特规定如下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査。规定这一强制执行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执行“障碍”,切实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
因此,针对债务人隐匿财产的事实和行为,债权人可以凭借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搜查措施、搜寻和査找债务人的“匿产”,以确保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搜查”即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寻检查的诉讼活动。“搜查”的一般要求及其法定条件如下:
①民事执行中的搜查权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债权人不能以任何借口自行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②搜查仅适用于申请强制执行的债务人有关财产的案件。
这些案件是: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收入的案件;2)扣留、提起被执行人的收入的案件;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案件;4)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的案件。
上述案件均涉及财产给付问题,旦债务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即可进行搜查。对由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案件,涉及强制执行财产的,也适用搜查措施
③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实施了为规避执行而隐藏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债务人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并未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则不能进行搜查;如果债务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使债务人实施了隐藏或转移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也无权予以搜查。
④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应属于强制执行的财产,即该财产应作为执行标的物,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强制交付、扣留和提起的财产。
⑤搜查实施的空间限于被执行人的人身、被执行人的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对符合搜查条件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搜查令。此外,人民法院在搜查时,应向被执行人或其成年亲属出示搜查令,必要时,可用司法警察协助搜查。
2. 债权人应做的工作。为配合人民法院进行搜查,债权人应做好以下工作:(1)有时申请执行,为搜查的实施创造条件。因搜查这一强制执行措施仅能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才能实施。所以,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应毫不迟疑地申请强制执行,以便人民法院迅速出击和及时查获匿产。
(1) 对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移交执行,且尚未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隐匿或转移财产,债权人应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以促使人民法院及时进行搜查。
(2)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债权人也不应掉以轻心。如发现债务人将上述财产隐藏或转移,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举报,以便人民法院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罚和强制搜查。
(3) 为使人民法院搜有所得,查有所获,债权人应积极提供搜查线索。为及时掌握和捕捉匿产的信息,债权人可采用以下方法①“跟踪盯梢法”。债权人可派员或委托他人跟踪债务人或有关经办人,以便追寻匿财的下落和掌握相关的信息。欲擒故纵法”。债权人佯装与债务人“和解”,或者债权人意欲“放弃”债权,以使债务人放松戒备,进而暴露其财产或财产隐匿地。③“引蛇出洞法”。债权人以“第三者”的身份或委托他人与债务人“洽谈生意”,以诱使债务人暴露其“财力”、“货源”或秘密账号,进而掌握债务人的匿产“方位”和有关线索。④“打草惊蛇法”。
债权人对有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进行大力侦察”,并造成即将“全面搜查”的声势,以迫使债务人再次转移匿产,从而暴露该匿产的下落。⑤“内攻法”。债权人利用各种关系,寻找或接近债务人内部的知情人,并辅之于政策攻心和法律宣传,以期获得有关匿产的可靠线索。此外,债权人还可请求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工商税务部门、银行财务部门协查匿产的下落。债权人一旦掌握匿产的线索,应立即告知人民法院,以使人民法院迅速查获匿产和确保债权人及时获得清偿。总之,在讨债清欠的实践中,搜査措施是使债权人“讨”有所获的重要保证。
案例
1991年2月4日,金光公司与三利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万元的购销合同,金光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打出货款后,三利公司却未如期发货。金光公司派人查询,发现三利公司已将金光公司的货款用以抵债,且该公司未有任何“货源”。之后,金光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利公司偿还货款。人民法院遂判令三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还债。但三利公司仍未如期履行义务。
经查:三利公司因债台高筑,濒临破产,公司仅有2000台计算器可供抵债。于是,金光公司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三利公司的2000台计算器,以抵偿债务。人民法院的执行员遂赶赴三利公司,准备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但此时,三利公司仓库内的2000台计算器却已“不翼而飞”。
评论
债务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将导致“讨债难”或“执行难”,这不仅有损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还造成了“胜诉者不胜”而“败诉者不败”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