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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纵连横催债法:秉并清欠催债绝招

    发布日期:2019-12-13 10:22  浏览次数:

    为了达到讨回债款这个最终目的,债权人应该积极并动脑筋,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因素。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还可以将某些看似不相关的企业引入。“兼并清欠法”就是其中颇见成效的一招。
    所谓“兼并清欠法”是指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设法促成债务人被第三方兼并,进而达到转嫁债务,实现债权的目的。债权人如能促使欠债企业被其它实力雄厚的企业兼并,就有可能由此而迂回地实现自己的讨债目的。从这一角度看,兼并的法律意义在于:企业被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均转归兼并企业,兼并企业享有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并承担兼134并企业的一切债务。一般而言,被兼并的企业多属于亏损严重、债台高筑,并丧失偿债能力的企业。而兼并企业则是经济实力雄厚,发展势头迅猛,且具有相当的偿债能力的企业。因之,当发生兼并后,作为被兼并企业的债权人就有望获得清偿,从这层意义上说,当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企业兼并无疑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转嫁债务和实现债权的契机。
    案例一:某市朝阳农机厂曾是亏损大户,几近资不抵债的境地。1994年6月,当地一家联合动力机械厂在报纸上刊登一则“兼并启示”。该启示称:本企业愿意兼并亏损企业。兼并后,将负责偿还其所欠一切债务,扩大经营规模,盘活资产,发挥管理优势,并妥善安排其职工的工作……。这则“兼并启示”立即引起江北钢材厂的注意。江北钢材厂是朝阳农机厂的债权人,债权额达80万元,由于债务人连年亏损,江北钢材厂已是索债无望。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厂部决定采取下述方案:利用本厂与联合动力机械厂的多年业务关系,从中作“媒”,促成联合动力机械厂兼并朝阳农机厂,进而实现债权。为落实上述方案河北钢材厂一方面抓紧做好债务人的工作,一方面又积极向兼并方推荐朝阳农机厂。此间江北钢材厂还主动向联合动力机械厂允诺:若兼并成立,江北钢材厂可酌情放弃部分债权。经江北钢材厂牵线搭桥和多方努力,该联合动力机械厂与朝阳农机厂终于达成兼并协议。半年后,江北钢材厂即收回全部债款80万元
    由此可见,为亏损的债务企业另找“婆家”,转移债务,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其具体步骤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第一,债权人应持一种积极的态度,主动牵线搭桥,努力促成兼并。一个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为寻求发展和增强竞争力,往往凭借其经济上的优势,兼并那些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企业。另一方面,一些亏损企业为摆脱债务负担和寻求出路,又希望被有实力的企业兼并。可以说,兼并从形式上看虽然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但又适应和符合两方的客观要求和现实愿望,是两厢情愿的好事。这无疑为债权企业从中牵线搭桥、巧扮红娘提供了现实基础。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大多数企业已具备“兼并意识”,利用兼并来扩展事业,重组资产,利用兼并来摆脱困
    难,已成为很多企业所能接受的方式。这正是债权人实施“兼并清欠法”的有利条件,债权人应把握时机,因势利导,以促使债务人被兼并,这也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关键。债权人要多方掌握兼并信息,及时作好劝导工作。首先是报刊上登载的各类兼并启示,扩招兼并对象。债权人应对此保持敏感,时刻关注。另外还应利用同行之间的交往积极拓展信息渠道。如果债务人确无还债能力,且符合兼并条件的,债权人应注意“角色转换”,即由讨债者转变为兼并的劝导者(中介人),以便取得债务人的合作和进一步实施讨债方案。对债务人符合兼并条件或具有被兼并的意愿的,债权人可在掌握有关兼并信息的基础上,派专人或去函向债务人告知有关兼并的详情,并辅之以劝导说服工作,以帮助债务人分析被兼并的益处,使之坚定“出嫁”的决心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在作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债权人再从中作“媒”,使双方尽快相互了解并“结合”。必要时,债权人甚至可以在征得债务企业同意后,出资为其登广告,广泛征求兼并企业,以确保兼并的成功率。
    第二,促成兼并后,兼并企业就应承担被兼并企业的所有债务。为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防止节外生枝,债权人应与债务人的兼并企业重新签订还债协议。这一协议是与产生原债务关系的协议一脉相承的,但又应根据兼并企业的偿债能力,采取不同的做法:
    (1)如债权已到期,且兼并企业能够立即还债或在短期内清结债务的,债权人应与兼并企业签订即时还款协议或短期清债协议,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和及时行使权利;
    (2)如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可与兼并企业重新签订履行债务的协议,履行债务的期限既可由双方重新约定,也可经双方同意按原协议执行;
    (3)如果债权已到期,但兼并企业难以在短期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与之签订延期或分期偿债协议;
    (4)如果兼并企业的债权人众多,而其偿债能力又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债权人应与兼并企业签订抵押还款协议或其它担保还款协议,以使债权人在将来的清偿中处于优先受偿还的地位。当然,在保障债权基本得到实现的前提下,债权人也不宜“死缠烂打”、锱铢必较,可以适当放弃对违约金、利息等的追偿,以减轻兼并企业的负担。
    第三,还款协议达成后,债权人就应快马加鞭地督促兼并企业及时履行协议,归还债款。如果兼并企业逾期拒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采取司法手段,以强制其履行债务。
    债权人通过促成兼并,可以巧妙地达到实现自身债权的目的。同时,债权人还可以亲自出马,以自身兼并债务人企业的形式来达到这一目的。债权人向兼并债务人企业讨债,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自愿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及优化组合原则进行,而且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履行法律手续。债权人不得以债权要挟、胁迫对方或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强行收购和兼并债务人企业。
    某些债权企业为达到兼并债务企业的目的,采取种种落井下石的不法手段,这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是不可取的。
    案例二:甲乙两厂同在一市,都经营染料。乙厂欠甲厂20万元,因经济效益不好,一直未能归还。甲厂欲兼并乙厂,乙厂不愿意。甲厂就四处散布乙厂是骗子企业的消息,并截走乙厂客户,挖走乙厂技工,使乙雪上加霜。乙厂不服,向法庭状告甲厂不正当竞争。最后甲厂败诉,“偷鸡不着反蚀了一把米”。这个例子清楚地告诉我们:包括兼并策略在内的一切催债策略的运用,都不能只顾头不顾尾,必须留有退路,既要开动脑筋,巧用手段,又要合理合法,才能是真正的“万全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