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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纵连横催债法:巧用联营催债绝招

    发布日期:2019-12-13 10:21  浏览次数:

    兼并是以将债务企业吞掉、消融掉的方式来使本来难以实现的债权“死里复活”,但在很多时候,债务企业虽然比较困难,时之间难以偿清欠债,但又不愿被别人兼并,仍然希望在时机来临以后奋力一搏,在市场竞争中重振雄风。债权人可以抓住对方的这种心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自己的“对手”化敌为友,也建立“统一战线”,巧用联营的方式来达到清欠的目的。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为了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彼此开放生产要素,实现优化组合的一种经济活动。联营原则上不同于兼并,兼并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被兼并的一方在重新组合的企业中不再有任何利益或权力。而参与联营的各方按照协议或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
    以联营的方式讨索债务,或者说,债权人以债的权利作为部分或全部投资加入经济联合组织,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一种比较好的债权实现方式。
    案例一:湖北省某市的红星食品厂和汉宁水产公司比邻而居,红星食品厂是一家历史较长的中型国有企业,汉宁水产公司是新兴的集体企业。红星食品厂长期拖欠汉宁水产公司20万元货款。两家企业有长期的良好关系,红星食品厂拖欠货款主要原因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经济状况长期难以改观,无力还债。汉宁水产公司曾建议红星食品厂通过兼并以求摆脱困境,但红星138食品厂又不愿意被兼并。1996年初,红星食品厂的新厂长走马上任,面对该厂长期亏损、债台高筑、管理落后、人浮于事的严峻现状,他锐意改革。经过一番调查研究,提出红星食品厂的主要问题在于产品品种单一,不符合市场需求。他又了解到,汉宁水产公司也正在计划改变产品结构,生产深加工产品,但缺乏技术力量和厂房。红星食品厂与汉宁水产公司很快取得联系并达成协议:由红星食品厂出厂房和技术力量,汉宁水产公司出资150万元,各占50%的股份,共同生产一种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汉宁水产公司实际出资130万元,其余20万元由红星食品厂所欠的20万元债款充抵。该产品上市后很快打开市场,获得良好回报。通过联营,汉宁水产公司得到了发展,并迂回地收回了20万元债款,而红星食品厂也由此走出了困境。
    作为一种很好的清欠手段和两全其美的发展方式,联营也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扬长避短、形式多样、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具体而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债权企业必须充分尊重债务企业的意愿,不可为了达到清欠的目的而强迫对方联营。须知,“强扭的瓜不甜”,如果以手中握有债权为砝码,强压对方联营,一般很难达到目的;即便
    达到目的,也很难获得理想效果。
    案例二:某甲厂欠乙厂18万元,长期不能归还。后来,乙厂看中甲厂有一批关系较好的大客户,建议甲厂与自己联营,由乙厂出资60万元(扣除18万元债款,实际出资42万元),甲厂出地皮,共同生产一种新产品。甲厂认为乙投资额太少,遂拒绝了乙的建议。乙就以甲厂欠自己大笔债款为由,强迫甲厂同意在上述条件基础上联营。最后谈“崩”了。乙厂既未能收回欠款,又把与甲厂的关系弄得很僵。
    这个例子说明,联营是双方你情我愿的结果,使用强制手段难奏成效,只有公平地兼顾双方利益才有望成功。
    第二,债权企业可以利用联营来达到收回欠款、实现债权的手段,但联营的目的不仅仅是收回欠款,收回欠款的方式也不仅仅有联营一种,所以,不能为了收回欠款、实现债权而勉强地进行联营。联营的实质和最终目的在于优势互补,各取所长,盘活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以求共同发展。收回欠款只是联营的附带效应和联营带来的总效益中的一部分,如果联营成效不大,收获很小,那么即便由此实现了债权,也意义不大,甚至会得不偿失。
    第三,债权企业和债务企业联营之后,债权企业应充分尊重对方的平等地位,绝不应因自己曾经是债权人而盛气凌人,甚至把对方看作“配角”。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联营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事,双方都是出于各自的利益,因各有所需而走到了起,应该通力合作,坦诚相待,才能和衷共济,齐头并进。如果原债权企业把自己看得“高人一等”,以这样的一种心态,就很难协调好双方利益,统一双方意志,也就做不到步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