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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堵截催债法:宜追穷寇催债绝招

    发布日期:2019-12-13 09:43  浏览次数:

    小敌围之,穷寇追之,散敌堵截之,深闭门者,关门打狗之意也。此法思想在古代兵法中早有体现,其目的是全部或大部杀伤敌人,彻底剥夺敌人的战斗力。在实施过程中,事先布下一个“口袋阵”,等敌人进入“口袋”后,事先堵其退路,扎紧“口袋嘴”,是常用的一种方法。紧紧包围住敌人的住地,不准其逃跑,聚而歼之亦一种方法。但不管哪一种,都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1.关门的地点既有利于全歼敌人,又有利于我集中优势兵力。2关门之后,部署兵力准备打援。
    围追堵截深闭门用在催债活动中,一是要穷追不舍,不收回全部贷款决不罢休;二是要纠缠不放,决不能让债务人有喘息机会;三是要设下圈套,深深闭门,逼债务人就范。
    “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古代战争,放虎归山,后患无穷;现代催债,宜追穷寇不追回全部债款,岂不便宜了债务人,债主又怎能罢休?下面我们先研究
    案例:案例一:
    1994年8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根据生效判决,四海公司应偿还万方公司的货款48万元。但五洋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同年九月,万方公司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即向有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的户头上仅有25万元存款。人民法院遂向被执行人的开户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即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25万元存款全部划入万方分司的帐户。剩下的23万元债务,因债务人暂无偿债能力而难以兑现。1995年5月,在次经贸洽谈会上,万方公司获悉:四海公司已成交一笔生意,并获利38万元。经万方公司多方打听和调查,上述情况得到属实,此外,万方公司还从中获知四海公司新近开设的账户。随后,万方公司立即将详情告知人民法院,并请求继续执行。人民法院根据万方公司提供的情况,遂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同年5月3日,某银行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23万款项,从五洋公司的账户划入万方公司的账户。至此,万方公司的债权已得到足额清偿,执行程序也告终结。
    案例二:
    朱某为催讨欠款,于1992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和变卖等强制措施后,朱某仅收回3000元欠款,尚有2000元欠款未收回。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债务人马某应当继续履行偿债义务。同年10月2日,马某在海声商场举行的有奖销售活动中,一举中得头奖,领回一套价值2000元的组合音响和价值580元的卡拉OK机。朱某得知该消息后,即上门讨债,但被马某拒之门外。为防止债务人隐匿财产,朱某立即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并申请继续执行。人民法院随即采取了强制措施,依法扣押了马某的组合音响,并责令马某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将变卖组合音响,以抵偿债务。马某只得筹借2000元现金,并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给朱某。人民法院遂解除扣押,组合音响由朱某领回,执行即告终结。
    宜将剩勇追穷寇”:在催债清欠活动中是指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虽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清偿其尚未清结的“余债”,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债权人即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强制债务人履行未尽的义务。
    债主采用“宜追穷寇”的策略催讨余债,主要注意掌握以下要点
    1.确保债权人得到足额清偿。在民事执行的实践中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可凭借强制执行措施得到解决,但对一些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债务执行案,既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债权人仍得不到足额清偿,或者仅能得到极少部分清偿。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虽然复杂,但主要原因是债务人缺乏偿债能力,这势必导致执行不利或“执行难”。在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前,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一旦遇有上述情形,债权人往往“被迫”放弃债权或其执行程序“被迫”终结,即使日后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债权人也无权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这不仅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使债务人“因祸得福”并借机“免责”。鉴于此,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特赋予债权人以追索债务人未尽债务的权利,这将保障债权人“一追到底”直到实现债权,同时也对债务人抵赖债务和逃避义务的行为,起到制约作用。所以,确保债权人得到足额清偿是本绝招的首要条件。
    案例一的情况即是如此,万方公司虽已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即向有关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四海公司的存款情况,但该公司只有25万元存款,余债23万元看来是回收无望。债务人已无偿债能力。万方公司多方打听调查,终于获悉四海公司在1995年5月一笔生意中获利38万元,于是申请法院一追到底,债款至此得以全部清偿。案例二朱某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和变卖等强制措施,但朱某仅追回3000元欠款,余下的2000元未能追回。天下无巧不成书,事情出现了线生机,债务人马某在海声商场红运当头,中得头奖。领回一套价值2000元的组合音响和价值580元的卡拉OK机。由于法院继续执行,朱某的债款得以全部足额追回。
    2.避免诉累、便捷、灵活的应用。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凭借国家强制力追讨“余债”,这是强制执行程序的“继续”和“延伸”。所以,债权人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迳直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而无需另行起诉或重新申请执行。这既避免了债权人的“诉累”,又便于人民法院执行。(2)既然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属于业已开始的执行活动的续展部分,那么,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的权利就有受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期限的制约或限制。这将便利债权人行使请求权。(3)只要债务人未将余债履行完毕且具有偿债能力的,债权人就可依法行使催讨“余债”的权利,并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这充分体现了“余债催讨法”所具有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案例一、二中的债主都是凭借国家强制力追讨余债,法院继续执行得以追回全部债务的。案例一、二中的债务人都是未将余债改造完毕且当时已不具备偿债能力,后来一旦恢复了偿债能力,债主都是依法催讨余债,债务人被迫全额偿还欠款的。3.依靠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其未尽的债务,如被执行拒绝继续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可确保债权人充分有效地实现债权。案例一、二都是债权人凭借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催讨的,债务人虽然又恢复了偿债能力,但都觉案子已经了结,拒绝归还全部债款,债权人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债权人的债权才得以顺利实现。
    宜追穷寇招,可将余债追到手。但债主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主动申请强制执行,为继续催讨“余债”创造条件。因催讨余债仅能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适用,所以,在法津文书生效后,对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或不能足额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不应轻易放弃债权或延误申请执行的期限,而应及时强制执行,为将来追讨创造有利条件。
    案例一四海公司财力不足,为公司发展设计,不愿还债,万方公司没有轻易放弃债权,而是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例二中朱某欲向马某索债,马某无钱可还,拒不履行债务,朱某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两者都有效地为以后追讨余债创造了有利条件
    (2)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债权人应采用务种方法或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掌握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应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为使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债权人在请求执行的同时,应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如银行帐号,财产的性质、种类、数量、财产所在地等),以便人民法院釆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案例一万方公司听说四海公司做成一笔生意,获利38万元,万方公司多方打听此事属实。万方公司还设法探听到债务人四海公司的新的银行帐号,万方公司将各种情况如实反映给人民法院,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从而法院要求该银行将23万元余债划转万方公司帐户,万方公司的债务至此得到全部清偿。案例朱某时刻注意债务人马某是否有新的财产来源。功夫不负苦心人,终于朱某打听到马某得一头奖,获价值2000元的组合音响和价值580元的卡拉OK机。朱某把上述情况如数反映给人民法院,并请求人民法院扣押马某的获奖物品,马某被逼无奈,四方筹措到2000元现金归还余债后,才拿回了被扣押的获奖物品。
    (3)注意债务人的变更情况,以便确定新的债务承担主体。从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至已足额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为止,这段时间一般较长,其间可能会出现债务人“关、停、并、转”等情形,因此,债权人应注意观察债务人的“动向”,一且发现或了解债务人已“介人”“关、停、关、转”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详告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确定“余债”的继受主体和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引用的两个案例均不涉及这种情况。
    (4)宜快速出击、速战速决。债务人经由一次或数次强制执行后,往往存有“逆反心理”或“对抗”心态。所以,债权人经发现债务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不应坐等清欠,以免收债无望;另一方面,债权人也不宜直接上门催讨,以免激化矛盾,或者“打草惊蛇”,使债务人隐匿或转移财产。最好办法是旦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债权人应立即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从而以速战速决的方式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