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讨债,就是指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认可的,对双方有权威的、威信较高且能一碗水端平的第三者的主持下,协调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和分担各自相应责任下的损失,在取得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达成某种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都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意见的解决债务纠纷的一种方式(当然我们这里所讲的调解不同于法院及经济调解中心所做的调解,也不同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及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做的调解)。由于调解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中有权威的第三人的主持下进行的,而且调解意见又是经过征得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同意而达成的,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不易产生敌对情绪,双方能相互尊重,甚至能增进彼此间的友谊,从而亦能使债务双方成为业务上的合作伙伴。正因为它具有同协商讨债一样的功效,因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以广泛应用。下面一例就是债权人利用调解讨债而收回债务。
案例:村民李某同刘某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向刘某借款3000元,李某承诺于年底连本附息归还。可到年底,李某既不向刘某还钱,也不向刘某说明欠债缘由。刘某多次上门催要,李某均说自己目前资金紧张,无法偿还。为此两人曾多次发生口角。刘某本欲将李某送上法庭,但由于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双方仅只是口头上的承诺,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况且该地地处穷乡僻壤,到县城请法院判决此事极不方便,刘某也只有放弃此念头。正当刘某无计可施之际,有人建议他请村里威望极高、仗义直言的高某来调解他同李某之间的债务纠纷。经请别人与李某商量,李某也同意请高某作他们的调解人。经征得高某的同意后,三人约定一周后在高某家会面。
高某真不愧是村里威望极高且能仗义直言的长者,他在接受刘某、李某的请求之后,立即到刘某、李某家中取证调查,以便使调解意见能做到客观公正,双方都乐意接受。
一周后,刘某、李某准时到高某家会面,高某在认真听取刘某、李某的陈述之后,并结合自己实地调查的结果,提出自己的建议鉴于李某目前资金紧张,刘某应予以李某延期还债但可以适当提高利息。高某的建议得到刘某和李某的认同。在高某的主持下刘某、李某达成新的协议,刘某应李某的要求,同意其延期三个月还款,但这三个月的利息以高于去年2%来计算。应刘某的要求,双方将协议写成书面合同,一式三份,高某、刘某和李某各执一份。
三个月后,李某按照新协议,按期将拖欠刘某的钱连本附息偿还给刘某。
此案例中,刘某因考虑证据不足且不经济、耗时而未将其与李某的债务纠纷诉诸法庭,而是请了本村威望较高、仗义直言的高某来作为他与李某的债务纠纷的调解人。在高某的主持下,刘某与李某间达成新的协议,双方也都按新的协议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讨债人员在运用调解方式来讨债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是力求搞清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业务往来的始末,债务人因什么原因而欠债,有关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二是寻找和确认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认同的第三者作为居中调解人。在调解的全过程中,寻找和确认合适的调解人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寻找得合适,将使调解更具权威性,达成调解的时间缩短,执行起来容易,反之则“事倍功半”,甚至达不成协议。在实践中,选择调解人有以下几种方法:①双方的业务主管或上级领导机关作为调解人,包括公司或集团公司总部、共同的股东单位、经委财政部门、外经委、中央一级的上级机关等。除此之外,业务监督部门,如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也可作为调解人的候选范围。另外,政府头面人物等以个人名义也可以做为调解人。选择以上所列的机关、单位及个人作为债务纠纷双方的调解人是基于这些组织或个人对债务纠纷的双方或单方有着某种行政领导、业务主管、资金供给等关系,由此而产生某种约束力量,是当然的权威体现。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尚未达到,政府、主管与企业的关系尚未完全脱钩的情况下更为必要。如果债权、债务人都属同一系统,都由同一上级领导或同一业务主管领导,双方的债务通过这种调解人往往能得到妥善解决。②通过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律师充当债务双方的调解人。律师懂法律,对债务纠纷的诉讼程序也了如指掌,这样既可以避开繁琐冗长的诉讼程序,又可以以专业法律为双方提供服务,效果是显而易见的。③某些有权威性的政府部门、有影响力的社会团体组织可作为调解人。在全国的“三角债”处理中,上到国务院,下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债务的清理做了大量的工作,是这项工作取得成功的重要力量④民间权威人土也可充当调解人。民间权威人士以其德高望重的身份,各方面都拥有相当大的权威,通过这种权威,可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对双方施加影响,分清是非,敦促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及时清偿债务。这种民间权威人士既可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等退下来的老同志,也可包括各级政协、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需要说明的是,选择调解人的关键所在是选择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所同意和确认的人作为调解人,而不在于这个人的名气、派头、官位有多大。
三是详细向调解人介绍债务纠纷的由来、状况;双方企业的性质、经营状况等;说明债权人因债务人拖欠债务而造成的损失等。讨债人在向调解人介绍具体情况时,一定要做到客观公正,一切以事实为依据,切不可胡编乱造,信手拈来。与此同时,讨债人员还要通过调解人向债务人通报相关情况,取得债务人对调解人及对债务纠纷调解的认同,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是否需其他人员参加;拟定调解程序等。
四是在调解人主持下,债权人(或讨债人员)与债务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来解决彼此纠纷,消除误解,分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应起草新的协议,调解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签字盖章,并各执一份新协议。
最后,讨债人员应请求调解人员监督和督促债务人按期履行新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虽然用调解方式讨债有许多优点,但是债权人也要谨防部分调解人嫌麻烦而采取“和面”的做法。调解人往往对整个业务往来的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对引起债务发生的原因分析不够明了,对各自的利益、责任未按实际情况分配,而采用你分担一部分,他分担一部分的做法,这样的调解结果自然不能服众,即使双方慑于调解人的权威而勉强接受,也不会达到好的结果。还有一种常见的错误就是调解人故意偏向某一方的利益,调解人往往与某一方有某种关系,主观上或客观上与某一方有某种利害关系或个人印象,使其在调解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偏向这一方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