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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层逼进催债法:仲裁解决催债绝招

    发布日期:2019-12-13 10:17  浏览次数:

    仲裁解决债务,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予以裁定,确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各自的责任,从而使债务纠纷得到解决的特定方法。与调解相比,仲裁的主持机构比较单,程序比较规范,方式也较统一。不仅如此,仲裁意见同调解意见相比,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双方应自觉遵守,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或一方未执行各自的义务,一方可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可以包括强制划拨义务一方所在地开户帐号的款项,查封、扣押、直至变卖其财产。仲裁制定由于较诉讼制度在程序上简单,且仲裁人员往往都是由具有丰富经验的、在某个方面具有相当权威性或威望较高的专业人士、法律工作者、知名人士组成,其仲裁结果也较为公正、客观,易于被债权人与债务人所接受。因而利用仲裁手段讨债可以迅速解决债务纠纷,使经济活动步入正轨,简化中间程序,对提高工作效率有明显的作用,在讨债中也广为运用。下面一例就是债权人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讨回债务。
    案例:某个体户李某与盐丰批发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合同规定:批发公司向李某提供食盐10吨,价值2万元。李某向批发公司支付货款的20%作为预付金,余款待货到后的十天内由李亲
    自到批发公司财务部门交付。批发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给李某运去其所购食盐,然而李却未能履行合同的有关条约,在货到后的十天后也未向批发公司支付货款,也未说明不付款的缘由。批发公司多次派人前去李某处讨债,均空手而归。批发公司遂向李某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在经过调查取证和听取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陈述之后,仲裁委员会提出下列建议:鉴于李某目前陷入资金流通紧张的境地,批发公司同意李某关于延期3个月付款的请求;同时,由于李某未能及时向批发公司说明不能即期支付货款的缘由,使批发公司在资金安排和使用上出现差错,并由此而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对于这些损失,李某应予以赔偿。最后经债权人与债务人讨论协商,双方同意接受仲裁委员会的意见。
    三个月后,李某不仅向批发公司支付了货款,而且还赔偿了损失费。
    此案例中,批发公司向李某所在地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倾听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陈述,最后作出科学、客观、公正且令债务人与债权人均能接受的处理债务纠纷的方案。由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性,故而李某能即期履行自己的义务。
    运用仲裁方式来讨债,债权人或讨债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做好仲裁前的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包括:①对债务纠纷形成的缘由有清楚的认识,并详细了解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信、人际关系等。②收集、整理有关证明材料,这些材料不仅是当事人正确衡量评价自身债务形成的依据,也是关系到是否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依据,更是仲裁机关判断、裁定双方债务纠纷的依据,若证明债务纠纷是因自己的失误而引起的,那么就不要申请仲裁了。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或讨债人员不顾事实,不分清388红皂白,一骨脑儿地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请求,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③弄清楚自己的债务是否符合仲裁时效的规定,若债务时效不符合仲裁时效的规定,债权人或讨债人员即使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关也不予以受理。④选择适当的地方、适当的仲裁机关作为调解债务纠纷的当事人。根据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到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或实际交货给债务人的地点或签订买卖合同的地点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到债务人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但若争议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的,影响较大的可到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果争议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可考虑到省、直辖市、自治区仲裁机关申请;1000万元以上的、影响到全国的可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⑤向仲裁机关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申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要求;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二是在递交仲裁申请书之后,债权人或讨债人员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产情况,并同仲裁机关取得联系。有些讨债人员或债权人在向仲裁机关递交仲裁申请书之后,便以为一切都能“如意”解决了。殊不知,债权人或讨债人员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请书之日到仲裁机关正式对债务纠纷做出裁决之日尚有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债务人可能有转移、挥霍、藏匿、毁灭其财产的迹象或实际行动。针对这一情况,债权人应及时向仲裁机关申请对债务人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仲裁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债权人提交了仲裁申请后还应积极与仲裁庭取得联系,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果发现有不利于仲裁的情况出现,可依法提出回避;如果发现有新的证据应及时向仲裁庭提供;可以向仲裁庭透露愿意调解,必要的时候可以做某些让步,般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易于为双方接受,执行起来比较容易。
    三是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这些工作包括:做好陈述、辩论的准备工作,要考虑到对方会做怎样的辩解、仲裁委员会问什么样的问题,自己应如何回答才能驳斥对方,这样才能使自己在庭上对答如流。这种有准备的、自信的表现会感染到仲裁庭的气氛,同时也能通过这个机会了解到对方对债务问题的看法,拖欠人是否有出示自己还没收集到的,对自己不利的资料,一有这种情况,应做好记录,必要的时候复印一份留底。
    最后,若债务人在仲裁机关的裁决生效之后未能按时履行自已的义务,债权人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措施。在实施强制措施的时候,债权人也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