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拖欠债务,从法律上讲是错误的,或者说是违法的。但是,债务纠纷的情况往往也很复杂,那种一目了然的案例并不多。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固然做得不对,但债权人自身也有过错,使债务纠纷错综复杂,枝节旁生。债权人自己有着某种过错,是债务人拒绝履行债的义务的又一常见借口。当然消除这一借口的唯途径是债权人不发生任何可能授人以柄的事情。然而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意欲完全杜绝过错的发生总是不可能的。所以,债权人就有必要了解在上面所说的这种情况下催债的必要知识和技巧
源于债权人,能成为债务人逃债口实的过错,大致上可分两大类
一类是与该债相联系的过错,债权人在行使债的权利过程中出于过失或故意使债的义务人受到一定损失的行为。包括违约和处置不当两种情况。
案例-:1993年5月,山东济南某灯具厂与青岛市某外贸公司签定合同规定,灯具厂在当年6月底以前向外贸公司供应高档灯具1000套,价值32.5万元。合同中对灯具的规格、档次及质量均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6月21日,外贸公司收到该批灯具,首先进行了质量检查。检查中发现有近一半的灯具存在各种细部毛病,与合同中的质量规定略有出入。由于该批产品出口欧洲市场,欧方对灯具质量要求较高,所以,外贸公司很快从另一家灯具厂进了一批货出口欧洲,而将济南那家灯具厂的产品降价出售给国内的几家商场。外贸公司在此期间既未通知灯具厂,也未付货款。灯具厂等到8月底尚未收到货款,才与外贸公司联系、催款。外贸公司以该批灯具质量有缺陷导致该公司蒙受了经济损失为由,拒付货款。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最后对簿公堂。
这是一个债权方的违约过错被债务方用作逃债借口的典型例子。违约过错是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自己也未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或继续履约。如甲向乙订购三批货物,约定到货一批即验货付款。乙依约交付第一批货,甲验收入库,不付货款,乙便拒绝再发第二批货。在这种情况下,乙的作法虽然也是违反了合同,但这是甲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为了减少损失的必要步骤,不能构成乙的“违约责任”。但若乙方交货延误或质量缺陷,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收货后不通知乙方,又不付货款,那就是双方互有违约过错。
上面讲到的外贸公司与灯具厂之间的债务纠纷就属于双方互有违约过错。外贸公司拒不付款,即不履行债的义务,当然是错误的。但灯具厂也绝非无过失,灯具的质量缺陷是明显违背合同规定的,由此而给外贸公司带来了一定损失也是确凿无疑的事实。所以,这起债务纠纷,灯具厂虽是债权方,但也必须承担一定责任
除了违约,债权方处置不当也可以被债务方利用,作为逃债借口。处置不当是指主张债权的过程中债权方措施不当,大量的表现为致对方或第三人以损害,损害或侵占对方财物、伤害人身、侵害他人名誉等。
案例二:山东沂蒙山区某镇两家乡镇企业,甲厂厂长姓朱,乙厂厂长姓卢,1994年3月,甲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厂借了6万元,说好年底交还。年底甲厂只还了4万元,剩下2万元直未还。乙厂几次催讨,甲厂总是推三阻四,言不由衷,拒不还债。1995年5月,卢厂长亲自上门催债,朱厂长好茶好烟招待,但却找出很多理由来开脱。卢厂长越想越气,愤上心头,破口大骂,与朱
厂长当场闹翻。卢厂长气冲冲跑出甲厂大门,出门时将甲厂厂牌一把抓下来,踩得粉碎。他出厂后逢人便说朱厂长在外边嫖娼被抓,被罚了2万元,所以不还钱。“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不几日朱厂长的“嫖娼被抓”一事就传遍全镇。6月,乙厂向法院控告甲厂拖欠借款,甲厂反将一军,次日也向法院起诉卢厂长,要求卢厂长赔偿王厂长名誉损失费5万元。
由此可见,债权人虽然有理在手,但如果付债时处置不当,也可能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甚至蒙受更大损失。当然,债权方的过错不能成为对方逃债的借口,更不能使债的关系消灭。正确的解决原则是查清事实,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债权人的另一类过错是与债的关系无关的过错,包括债权人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或犯罪行为。如债权人另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无法履行又不能抵销的债务,仅债务人掌握的,债权人逃避他人债务的事实、债权人的犯罪证据或其它一旦公开就对债权人不利的事实。这一类理由常是使债的权利不敢主张的致命武器。如,甲厂违法经营,乙公民索贿受贿,丙公民贪污盗窃,丁熟知内情,并掌握一定证据,为此,甲、乙、丙均不能向丁索讨哪怕是合法产生的债务。虽然丁的“逃债”行为本身已构成敲诈勒索,但的确也使甲、乙、丙三人有口难言,只好听之任之。如果说债权人的第一类过错是显性的,那么,第二类过错则是隐性的,往往是“私了”完事,但此种见不得人的“暗箱操作”常常带来更多后患。
债权人有以上各种过错时,讨债工作中就需认真加以分析,确定比较特殊的对策。如果债权人有把柄、隐私被债务人捏住,因而不敢声张,那恐怕就无法可想,只好徒唤奈何了。谁叫自己屁股没有擦干净呢?如果是违约过错和处置不当过错,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第一种是硬拼到底。债权人在经过分析之后,如果认为对方的过错远大于己,如不实现自己的债权,损失太大,就应果断地对簿公堂,决一雌雄。当然,同时也要作好为自身过错负责的准备。
第二种是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过错都很大,或是互有所需,为避免两败俱伤,往往会找一个台阶、寻一条退路,通过协商,各让一步,互不吃亏。
第三种则是放弃债权。债权人某些时候惹下的麻烦比较大,给对方带来的损失不小,如赔偿会超出债权的数额。此时,债务人不找上门来,债权人还是不去招惹为妙。
总之,债权人在自己也有过错的情况下,最重要的是充分估计双方的损失大小,在这一博弈过程中争取以承担较少的责任换取到较多的补偿。当然,债权人时常躬身自省,检点自己的行为,减少各种无谓的过错,不给对方以任何机会和借口,才是上策中的上策。正如先贤所云:“内省不疚,夫何忧何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