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债过程中,对于那些不讲道理、不通商量、一心只想着欠债于己有利,从而存心久欠不还甚至想借机赖掉债务的债务人,最有效的讨债办法或许是运用民事诉讼手段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
讨债所提起的诉讼主要涉及到的是债务合同纠纷的损害赔偿纠纷。这里所说的债务合同纠纷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等发生争执,经调解、仲裁解决不了的,或者债务人单方面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债务人故意拖延履行合同,或者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合同等而引起的纠纷。所谓损害赔偿纠纷主要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者法人和公民之间因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即是指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纠纷。
我国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案件同样是实行四级两审制。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由下级法院行使第一审权利,而上级法院则为第二审法院,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为终审判决或裁定。如果基层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那么中级人民法院就为二审法院;如果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只受理它自己认为应当由自己受理的审案件或者是在本辖区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为终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如果讨债人或债权人想要对债务人进行起诉,他应该向哪个法院投诉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因合同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讨债人或债权人可向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诉讼,讨债人或债权人可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因铁路、公路、水路运输或者联合运输而产生的诉讼,讨债人或债权人应当向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因航空运输而产生的诉讼,讨债人或债权人可以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遇上两上或者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权受理的诉讼,讨债人和债务人这时就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讨债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这时候,讨债人或债权人除原有的请求权外,还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债务人欠债而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
支付违约金是我国民事法律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制裁。只要债务人没有实际履行债务,无论债权人是否因此而遭受了损失,也不论债权人的损失有多大,债权人都有权向债务人追讨违约金,债务人也都必须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债务人支付违约金之后,并不能免除其继续履行债务的责任。另外,只要债务人有违约行为在先,就算后来他已实际履行了债务,也不能免除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债务人支付违约金数额的比例以及具体支付的办法,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债务人向债权人赔偿因债务人履行债务而造成的损失,是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补偿性的法律手段。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通常都会给债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债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的金额与债权人实际受损金额相等。所谓实际受损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不履行债务而遭受的财产减少损失或失去本可以得到的利益的损失。如果债务人在赔偿之前已经先支付了违约金,那么,其赔偿金额就应当是违约金不足补偿实际损失的部分。比如某公司因到期不履行债务而使某厂遭受损失20000元,如果某公司已经支付了15000元的违约金,那么赔偿损失时就只需赔偿5000元即可。
讨债人或债权人因债务人久欠不还,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主务人履行债务或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时,必须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债权人的损失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责任所造成。也就是说,如果讨债人或债权人要追究债务人的责任,那么债务人必须符合承担责任的条件。具体说来就是,如果讨债人或债权人要追究债务人因不按时履行债务合同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那么债务人必须具有这样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实际上有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行为的发生是因债务人自己主观上的过错所造成,债务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不履行债务和过失不履行债务。所谓故意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不履行债务将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损失,同时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放任不履行债务,如债务人存心拖欠不还。所谓过失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知道自己如不履行合同将会产生什么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或者债务人已经自己不履行债务将会产生什么后果,但是债务人却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指望这种后果不会发生而不履行债务。如债务人将合同履行期遗忘或记错等,债务人故意不履行债务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是人们都没有什么异议的,而对债务人因过失而不履行债务,不仅债务人自己常常认为“我又不是故意欠债不还”,并企图以此为由而逃避承担责任,其他的人也都会认为债务人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有人还认为债务人因过失而不履行债务不应当承担责任。其实,这都是不了解法律,不懂得法律、没有法律知识所造成的。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不论债务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履行债务,只要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或造成损失,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债务人实际上已经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那么他就必须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假如债权人或讨债人向他追讨违约金的话。而如果债务人只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一个,都可以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如果讨债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准备追究债务人赔偿损失的责任,那么债务人除具备有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是由于债务人主观上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有如下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必须有事实上损失的存在;二是债权人的损失必须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所造成的。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几个条件,讨债人和债权人才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但并没有给债权人带来事实上的损失,即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是故意的,讨债人或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第二,讨债人或债权人如果想采取诉讼手段解决债务人久欠不还的债务问题,那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将不予受理。
第三,讨债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因讨债而引起的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包括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第一审程序包括起诉、受理、调查、调解、审理和裁判等阶段。起诉是指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其副本;受理是指法院经过对起诉状的研究认为符合立案审理的条件,决定立案审理。是否受理,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的7天之内作出决定。受理的5天之内应当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必须在15天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调查是人民法院取证的手段,调解是法院在审判前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的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谅解协议阶段。调解不成则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和判决。开庭前法院要先将传票或出庭通知单送达原告和被告。原告如经法院两次传唤无故拒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经法院两次传唤无故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保经批准对被告实行拘传。开庭后,首先宣布法院纪律,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查证当事人并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申请回避,然后由原告(讨债人或债权人)宜读起诉书,被告(债务人)宜读答辩书,法庭开始调查询问和辩论,之后法庭当庭调解,调解不成,最后由法庭宜判。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或者各级检查院对同级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而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第二审程序又叫做上诉审程序,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分为直接审理和间接审理两种情况,直接审理就是传唤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人员(包括原告、被告、证人等)全部到庭,当庭进行调查、辩论审理和判决,而间接审理则是不需传唤当事人到庭,而根据上诉状及全部文件资料进行合议评审作出判决,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是15天,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是10天;上诉状应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
审判监督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实存在错误而重新进行再审的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需要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需要进行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需要再行审理;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确有错误的需要再行审理的,均可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或原审法院院长提起再审请求。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当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审理的案件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提出再审,可以有两种方式选择,一是提审即将密件提上去自己审,二是指令下级法院重审。再审案件如果原先是一审,那么当事人如果对其判决、裁定不服还可以上诉,如果原来是二审或者再审是上级法院提审的,当事人没有权利进行上诉,当事人的再审申诉状如被上级法院驳回的,也无权上诉。
我国法律没有限制提起再审的时间,这是为了保证有错必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