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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协商清偿的定义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12-14 10:46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济合同法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清理债款中较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是指债权人主动与债务人协商,议订清欠协议书,来解决拖欠问题。清欠协议书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至少一至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应提供诉讼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延长诉讼时效。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与债权人有固定关系的常年客户。这样既能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又保持了业务联系。不伤害双方的感情,这种方法是值得肯定的。需要注意是的,协商要坚持下列原则:第一,要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决不能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第二,双方要在平等的前提下协商一致,不能互相指责甚至压服,同时防止拉关系,搞不正之风。

    在协商清偿的过程中,债权人要注意运用催告清债的方式。所谓催告,是指债务偿还期届满以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偿债通知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公开催告是维护债权人诉讼权的重要法律措施。因为催告改变了债权方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成为中断诉讼时效进行的一项法定事由,从而维护了债权人在诉讼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即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从实务角度分析,如果债权人在清偿期届满后法定时间(为诉讼时效期)不断地催告债务人清偿债务则每催告一次诉讼时效就中断一次,使时效从中断时起又重新开始,从而债权人始终享有诉讼权。同时催告也是采取其他法律方式清债的前提和基础。如向担保债务人请求清偿时,由于该债务人的清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所以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催告清偿之后而债务人没有清偿时,债权人才能要求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此间,催告清债的情况往往成为依法请求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