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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讨转让财产所生之债

    发布日期:2019-12-14 11:16  浏览次数:

    转让财产包括供用电合同与购销合同皆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

    供用电合同是指一方将电输送于供电网路供另一方使用,而另一方按照实际耗用的电量给付电费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买卖合同,它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合同的标的物是电一一种特殊的物质财产;②供用电合同是一种计划合同;③供电方只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局,用电方无权将所购之电转让给他人。

    计划性强是供用电合同的主要特征之一,我国对电力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由各级三电办公室统管。但是,供用电合同亦属双务有偿的买卖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同样要承担责任,而且,因为供用电双方错误或过失造成事故,就可能使人民的生命或国家的财产出现重大损失,所以,双方的责任还是重大的。下面,我们只从供、用电双方因违约承担的经济责任这一角度,讨论向供电方讨债、向用电方讨债以及向非当事人讨债的问题:

    (1)向供电方讨债

    供电方如果没有履行或没有很好履行供电义务,给用电方造成经济损失,那么,供电方就成为了债务人,用电方就有权利要求供电方履行债务。具体讲,供电方在如下几种情况中应负经济责任:

    ①供电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保质、保量、安全供电,否则给用电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用电方未超指标而被限电或停电的,除不可抗力外,供电方事后应补给少供的电力、电量,同时进行经济赔偿。

    ③因供电方的责任事故而引起的断电,造成整个供电系统断电,应赔偿用电方由此而遭受的损失。

    ④供电方利用职权,要挟刁难用户,故意限电、停电,则用电方可以依靠上级机关或法律机关追究供电方的经济责任。

    (2)向用电方讨债

    用电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和指标安全用电并支付电费,用电方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供电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则应负赔偿责任:

    ①用电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超负荷用电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应事先通告供电方并征得供电方同意。否则,应偿付违约金,并扣还多用之电量。

    ②用电方超过计划用电,供电方除扣回其用电指标或暂时停电外,还可让用电方偿付违约金。

    ③用电方有义务对用电设备、线路、设施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安全状态。如因用电方责任事故(包括违章用电造成的事故,而造成供电系统断电停电时,给供电方或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对供电方或其他用户赔偿经济损失。

    (3)向非当事人讨债

    供用电合同很强的计划性和输送、使用电的过程中的易出事故性造成了非当事人亦会成为债务人的情形:

    ①有时,由于供电方主管部门指挥和调度失误,造成供、用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该主管部门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②由于某肇事者的责任造成供电设备、设施的损坏和引起用户的经济损失,该肇事者要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最后,有一点值得给读者们交待,即供用水、供用气合同与供用电合同在条件、责任上大体相似,倘若这些合同中出现债权、债务关系时,讨债人可以参照供用电合同债务人承担的责任要求这些合同中的债务人承担类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