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是为了实现以商品出售为内容的经济目的,供需双方有偿转让一定数量的物质财产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购销合同就是买卖合同,即出卖人将财产交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契约。
在各类经济合同中,购销合同最多、最常见,名列《经济合同法》所举十类经济合同之首。粗线的,以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以把购销合同分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两大类。具体说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买卖合同。
购销合同的种类和形式虽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它们的根本特征是共同的,那就是:按照购销合同规定,供方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一定数量的物质财产有偿地转让给需方,并因此而丧失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需方支付一定价款并因此获得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这是购销合同区别于其他经济合同的根本点。比如,财产租赁合同转让给需方的只是财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财产的所有权,科技协作合同中的技术转让合同转让的是智力成果而不是物质财产。正确认识购销合同的根本特征,对于债权人、讨债人追究违约方经济责任有着重要意义。
购销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供方有供方的权利和义务,需方有需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的哪一方不履行或部分履行义务,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该方就成为债务人,受损失的方就成为债权人,债权人即可行使权利,要求债务人承担经济责任。下面,我们分向供方讨债、向需方讨债两个部分介绍讨债人应具备的知识和技巧:
(1)向供方讨债
购销合同的供方有三个方面的义务: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规定的义务。需方可以以此作为标准,检验供方履行义务的情况,如供方有违约行为并给需方造成损失,那么即可按法律或合同规定要求供方赔偿经济损失。
①关于讨要不履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义务而产生之债:
其一,供方在移转所有权的同时,有保障标的物的权利不被第三人追索的义务。如果发生了第三人追索标的物权利的情况,供方有义务证明第三人无权追索,有义务参加诉讼,保证需方权利不受侵害。如果供方的理由不足,致使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判归第三人所有时,供方有义务退还全部或一部分价金,并负责赔偿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例如,某乡某大队与某采购站订立果品产销合同,供方依约送苹果5000斤到需方所在地,但是,第三人某农村承包专业户到该采购站指出苹果是他承包的果园所产,他要运走苹果。此时,供方就有责任证明第三人无权追索,否则第三人依法运走苹果后,供方将向需方赔偿经济损失。
其二,供方不能一物数买,造成标的物所有权混乱的情况。如有这种情况发生,司法界一般采用先占原则处理。先占者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其他供方订立了合同但未得标的物的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经济损失。
②关于讨要不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而产生之债
其一,交付标的物的内容分现实的交付与拟制的交付两种。现实的交付指供方将标的物置于需方实际占有之下;拟制的交付指将所有权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给需方,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因此,交付标的物既包括标的物本身的交付,也包括一切与标的物有关的单据、证书等的交付。如果有关单据、证书未交付,比如产品质量合格证、发票、保修单、房屋所有证等未交付,其交付义务就没有完成,超过期限的,需方就可以要求供方负迟延交付的责任。
其二,关于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供方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即构成提前或延迟交付,一般情况下就得承担经济责任。提前交付需方可以拒收或接收后代为保管到约定日期,然后要求供方承担保管费。延迟交付或不能交付,供方应向需方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比例因合同所订产品属性不同而有不同。工矿产品中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数的1%至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物总价值的10%至30%。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供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价值1%至20%的违约金;如因违约自销或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供方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物总价值5%至25%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
其三,关于交付标的物的数量。供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如少于合同规定,需方仍需要的,供方应如数补齐。逾期时,补交部分按逾期交货处理。需方不需要的,可以退货,由供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多于合同规定的,需方有权拒收,代为保管。因多出部分支出的保管费、退回的运费等,由供方负担。
其四,关于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即使有约定但不明确时,标的物如属特定物,则应以该标的物所在地为交付地点;如属种类物(具有相同特征,能够相互取代的物,如同等级大米,同型号款式的自行车),则应以供方营业地为交付地点。如果供方主观上不按合同规定地点交付标的物,或者因过失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应按合同约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地点或运给接货人,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运杂费。如果因此造成延迟交付,应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其五,交付标的物的方式。供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比如,合同规定由供方负责包装的,如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供方应向需方支付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合格造成货物损失的,供方负责赔偿。
③关于讨要不履行保证标的物质量符合规定义务而产生之债:
标的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在无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情况下,达不到通常效用的质量标准,均构成标的物的瑕疵(缺陷)。供方交付有瑕疵的标的物就应承担经济责任,一般说来,对此有四种处理方法:
其一,需方同意利用、同意收货的,按质论价;
其二,由供方修理并承担修理费;
其三,由供方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
其四,解除合同,退回标的物,由供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另外,供方因修理或更换标的物造成迟延交付的,供方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向需方讨债
购销合同的需方有两个方面的义务:支付价款的义务;受领标的物的义务。供方可以以此作为标准,检验需方履行义务的情况,如需方有违约行为并给供方造成损失,那么即可按法律或合同规定要求供方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讨要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而产生之债:
其一,关于支付价款的时间。需方应按规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法律和合同没有规定的,应在供方交付标的物的同时支付价款。交付价款和交付标的物同时进行即所谓“对等付给”。如果需方迟延交付价款,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偿付违约金。如果需方拒付价款,债权人供方可以采取两种手段对付a.按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拒付条件办理,同时,要求需方对拒付其价款的货物负责接受,妥善保管,不得动用;b通过司法程序强制需方履行付款义务。如果需方的确一时无力偿付价款的,则应要求需方采取分期偿还的办法来解决,不过,应由需方给付违约金和利息。
其二,关于支付价款的数额。购销合同的价款数额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物价管理的法律、法令,如果供方发现需方有意降低价款,违反了国家关于物价管理的法律、法令,即可以要求需方依法律、法令规定补足差额。另外,供方还应注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时国家价格有变动,需方在两种情况下应该增加价款或保持价款的数额:a.如果系需方迟延领受标的物或逾期支付价款,交付时价格上涨的,应按新价支付价款,价格下跌的,应按原价支付价款;b.分期付款的购销合同如遇国家上调价格,其已付款部分执行原价,末付款部分执行新价。当然,如遇国家下调价格,那么需方未付款部分亦得执行新价。
关于讨要不履行受领标的物义务面产生之债:
其一,关于受领标的物的时间。需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受领标的物,一般说来,合同规定供方交付标的物的日期,就是需方接受标的物的日期。如果需方由于自己过错迟延受领标的物,则应给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比如,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产品的,需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应比照银行逾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物总价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又比如,需方因迟延受领标的物,使农副产品中某些季节性强的或鲜活产品腐烂变质,给供方造成损失的,需方应按实际损失偿付赔偿金。
其二,关于受领标的物的地点和方式。需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受领标的物。由需方自提货的,需方应在供方通知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提取,否则按规定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迟延受领的责任;由供方办理托运或邮寄的,需方应按承运人或邮局通知的时间、地点提取,需方错报到货地点的,应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并按规定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迟延受领的责任;由供方送货的,需方应预先作好接受标的物的准备,以便及时受领标的物,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需方承担。
其三,关于不受领标的物的责任。这有三种情况:a.需方中途退货,应按不同产品退货的有关规定,偿付违约金、赔偿金。b.需方认为标的物有瑕疵(不合质量的缺陷)而不受领时,需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证据,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需方承担责任。c.在供方提前交货或货物的确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需方虽然没有受领义务,但是,也有保管供方提前交付或交付有瑕疵的标的物的义务,需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标的物,并对由于需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