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害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致害人就得对这一违法行为承担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乃至具结悔过、拘留判刑等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财产责任表现为侵权行为所生债务履行,下面我们对此作较为具体的介绍。
1.讨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产生之债
(1)侵害财产所有权的三种类型:
我国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依财产的性质及享有这种权利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相应地,侵害财产所有权也因侵害对象的不同而分为三种类型:①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侵害国家财产所有权,即侵害国家享有的对全民所有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举例说,以下情形皆属于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侵权损害:侵占、哄抢和毁损国家财产;将出土文物或遗留在社会上的历史文物据为己有;善意取得被窃的国家重要财物(比如不知情从小偷手中按合理价格买得国家文物);不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自古以来乱挖矿藏资源;非法侵占国有土地、林木;不经批准擅自狩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捕捞水产资源;挪用公款、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造成损失;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的严重损失或浪费等等。②侵害集体财产所有权。侵害集体财产所有权,即侵害集体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举例说,以下情形皆属于对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侵权损害;靠行政命令等强制手段侵犯乡镇企业的自主权;全民所有制组织无偿平调城市集体企业的积累,或以借用为幌子侵吞集体企业资金;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以某些借口非法向集体企业摊派资金;非法占有科学技术协会、残废人基金会、宗教组织等民间团体组织的资金、财物;不符合法定手续的征用、占用集体土地、森林、滩涂;转卖、出租承包的土地;在承包的土地上擅自建房、烧窑、葬坟;非法出卖集体房产、林木和土地;贪污、侵吞、挪用以及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等等。③侵害公民财产所有权。侵害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即侵害公民个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举例说,以下情形皆属于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非法侵占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网点和经营场地;非法侵吞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应得的收入;以各种名义向个体工商户、灭失;非法占有他人的藏书、字画等;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个人财物;非法拆除、占有、毁坏公民个人所有房屋;强行砍伐公民个人房前屋后以及农民自留地、自留山等处种植的私人林木;非法转移、变卖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他人的份额;合伙人的某一方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处分合作为财产等等。
(2)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赔偿范围和方法
①赔偿范围。对财产损失应全部赔偿,这是侵害财产所有权进行赔偿时必须遵守的一条原则。侵权行为对他人财产造成了损害,致害人就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通常不取决于致害人的过错程度或者致害人应受何种法律制裁(比如说是否要合并承担刑事责任),而是以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的大小为依据。致害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论仅承担财产责任还是承担财产责任外的其他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对所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比如,公民甲无意将公民乙的钻石戒指掉入河中而灭失,公民甲就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财产责任,根据公民乙的要求,要么以质地相当的钻石式指赔偿,要么在相当价值的货币赔偿。又如:某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借用为幌子侵吞某集体企业资金数万元,该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或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影响该企业如数返还某集体企业资金数万元及其利息。
对于“全部赔偿”的含义,讨债人应当明确:全部赔偿包括直接的实物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也应当赔偿损失。”
②赔偿方法。财产所有权侵害包括侵占损坏两类,由此而产生了两种偿还方法:
a.“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民法通则》第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这种赔偿方法,司法解释认为:财产侵占者首先应当返还原物,如不可能则可用技师相当的实物赔偿。如既不能返还原物又不能用质量相当的实物赔偿,则可按照被损害的财产的实际价值用人民币赔偿。
b.“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关于这种赔偿方法,司法解释认为:财产损坏者首先应当对损坏财产恢复原状、重作或更换,不可能则可按照被损坏财产的实际价值用人民币赔偿。另外,财产损坏者虽有可能对损坏财产恢复原状、重作或更换,但经济上显然不合理时,也可按照被损坏财产的实际价值用人民币赔偿。
财产赔偿有一次结清的,亦有多次结清的,从期限上讲又是两种赔偿方法:
a.一次结清的,是指侵权行为人能一次返还原物或赔偿技师相当的实物,或者一次交清赔款。
b.多次结清的,是指侵权行为人暂时无力赔偿,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则债务人分期偿还。
2.讨侵害人格权而产生之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款,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规定一是讲了侵害人格权的种类,二是讲了侵害人格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下面我们以此为纲作具体阐述。
(1)侵害人格权的两种类型
①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侵害公民姓名权:未经本人同意非法更改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使用他人姓名(如用于广告中)。
侵害公民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用于广告、商标等);肆意涂抹他人肖像。侵害公民名誉权:名誉是公民在社会上享有的一般人对其品德、声望或信誉的评价,某人名誉是否受到损害,不应以其主观感受为标准,而应根据社会上对其评价是否贬损来判断。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在公开场合以语言文字公开侮辱、诋毁、恶意中伤他人;擅自公开他人的日记、信件、录音而损害人有意或误指他人为小偷、流氓,致使众人围观、辱骂等等。侵害公民荣誉权:非法剥夺公民荣誉称号,严重诋毁他人所获荣誉等。
②对法人人格权的侵害。侵害法人名称权:使用相同或类似于其他法人已登记、注册的名称;冒用其他法人名称。侵害法人名誉权:诋毁其他法人名誉,败坏其他法人产品声誉等。
侵害法人荣誉:非法剥夺法人荣誉称号,诋毁法人所获荣誉等。
3.侵害人格权的赔偿范围和方法
(1)赔偿范围
《民事通则》规定了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五种。法律界认为,在处理中应以前四种方式,以后一种即精神损害赔偿为辅,不宜动辄赔钱了事。笔者认为这种主次分明的处理,方式是完全正确的,不过,我们这本书讲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为此,我们这里就只交代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是哪些呢?
①《民法通则》规定的侵犯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侵权行为发生,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受害人即可要求致害人履行精神赔偿义务。
②对于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妇女贞操权的侵权行为人,亦可酌情要求他履行精神损害赔偿义务。
③法人虽然不是具备思维活动的自然人,但是,当其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犯时,亦可要求致害人履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我们举例谈谈这个问题。比如,某企业法人的名称被盗用,名誉和荣誉被污损,这必然会给该企业造成产品滞销、退货甚至合同解除等财产损失,同样也会严重挫伤法人、管理人员决策情绪和工人的劳动热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损失。这种精神上的伤害和损失与公民个人精神上的伤害和损失是有共通性的。
(2)赔偿方法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界采用的方法是让致害人直接用人民币承担责任的方法。这看来很简单,其实,用人民币赔偿精神损害有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难以解决,那就是精神上赔偿的数额的确定。因为精神损害难以量化、物化,赔偿的数额就无法确定。对于这个问题,法学界的学者们提出了一些方案,我们介绍两种以供讨债人参考:
①彭旺明《精神损害赔偿及数额初探》(见《法学评论》一文主张:应该对侵犯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规定一个起点数额和上限数额,一般情况限内赔偿;特殊情况,则经严格的法定程序后翻番。彭文举例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索赔时,应该赔偿100-1000元的经济损失,必要时可以加倍。
②刘鹏《论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见《法学》)文则主张:以侵权人的月收入为赔偿数额的标准,赔偿数额以不超过侵权人的月收入为宜;法人的赔偿数额以不超过本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每月最高劳务报酬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