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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公司】讨债方法——代位讨债法

    发布日期:2020-03-27 15:14  浏览次数:

    在讨债过程中,当出现了债务人无力清偿,其无力清偿的原因是其他人欠债务人债。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在征得欠债务人债的人同意之后,与债务人达成合同权利转让协议,使债权人具有了向欠债务人债的人直接讨债的权利,代替债务人的地位进行讨债,使讨债工作变得直接简便,这就是代位取偿法。

    适用本法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债权的转移必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代位取偿法是运用债权转移的法律规范,将债务人拥有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以达到清债的目的。但这种清债形式已不是通常在债权人债务人之间进行的,而是涉及到本债务无关而与债务人有关的人。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依法可以将债务人的债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抵销债务,但必须依法取得欠债务人的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同意。否则,这种债务权的转移是无效的。

    2.要充分考虑两个债权数额的大小。将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合法转移到债权人手里是为了清偿债务这就需要考虑,债务人的债权太小,转移到债权人手里,其偿债意义就不大。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超过了债权人需要清偿的债务数额,就要与债务人协商超出部分的处理方法。

    3.代位取偿要考虑取偿的可行性。这一点对适用本法是至关重要的。适用代位取偿的前提之一是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也无偿债能力,代位取偿就完全失去了意义。这就需要债权人和律师不仅要认真调查债务人的情况,还要认真调查债务人的债权情况。在代位取偿的情况下,转移到债权人手中的债务往往是难以清偿的,因为,容易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自己早就以债权人的地位解决了债务纠纷。代位后要取偿的一般也是经反复讨债没有结果的债务。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应从两方面考虑取偿的可行性。一方面,对无法找到突破口,已成死债的,不能使用代位取偿法,否则会白白耗费精力与经费。另一方面,将债权人自身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债务人难以追讨的债务,债权人代位取偿就有可能成功,结合本书所提供的各种讨债方法,有许多方法是与债权人的条件相联系的,例如先扶后清法,只要合理运用代位取偿法并与其他方法合并使用,就能将债务人无法讨取的债务追回。

    例1:1996年12月,罗某出具借条,向张某借款13200元,并言明1997年1月15日如期还清。为了表明其可靠性,罗还将自己与蔡某签订并正在履行的购销合同一并交张(该合同表明1997年1月15日,罗可从蔡处收回超过13200元的贷款)。15日,罗、张同到蔡家取款;罗、蔡协商:由蔡共付15000元给罗,了结全部货款,因蔡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现金,就由蔡除付罗1800元现金外,再出具13200元的欠条交罗。罗当着蔡及其家属、合伙人等之面,将欠条转交给了张,并当场再三向蔡言明:“我欠张13200元钱,这笔货款就抵我欠张这债,以后由张来取,与我无关了。”蔡表示完全同意“凭条给钱”。2月2日罗病故,2月5日张持条到蔡家,告知罗已病故,请求蔡给付13200元。罗生前的其他债权人见罗已故,都纷纷前来索要这笔货款,因而引起纠纷,但由于罗生前将债权作了合法转让,纠纷得以合理解决。

    这是一个典型的代位取偿的例子,罗某作借款合同的债务人主动向张某提供了自己的债权的证明2份购销合同,并及时和购销合同的债务人蔡某见面,经协商,罗某的债权转移给了张某,使张某取得代罗某实现购销合同债务权的权利。并合理解决了购销合同债权数额大于借贷合同数额的问题,从而使债务问题得以顺利解决。这个例子给我们一个启示,代位取偿法既可适用于催讨未果的债务纠纷,也可适用于刚形成但尚无争议的债务关系,此外,第二位债务人的积极配合,将使代位取偿取得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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